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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殘疾後的治療。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經鑑定殘疾鑑定,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照護的,生活照護費按月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生活照料費按三個不同層次支付: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部分人不能照顧自己、部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標準分別為上一年或30歲整體規劃區員工平均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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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還沒有康復,你也可以做乙個工傷評估,然後你會被要求根據工傷的程度享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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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規定如下:
1.醫療費用。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醫療費用,按事實結算,由工傷保險**支付;
2. 一次性傷殘補助。 由工傷保險**支付,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3、一次性就業補貼。 勞動關係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殘疾就業補貼(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4. 輔助器具費。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發生的費用,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由工傷保險**支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5.食品補貼。 住院期間,工傷保險**給予住院伙食補貼,費用標準由統籌規劃的人規定**;
6.交通費用。 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協調區外就醫發生的交通、伙食、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費用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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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禪宗封面。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勞動者的受傷程度。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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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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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最新的工傷意外條例,確保因工作延誤而遭受事故或患有職業病的員工能夠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利息以及工傷保險**中包含的其他金額組成。 企業應按時按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本人無需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為了保障因工事故受傷或者因工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保護,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第七條 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利息**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員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是勞動者工資總額乘以用人單位繳費率的乘積。
對按工資總額難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具體繳納方式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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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送葬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麻雀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意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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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2年工傷新規定主要調整職工因公死亡時的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符合工傷死亡工傷保險要求的,其近親屬可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死亡補助金、撫卹金等,其中一次性死亡補助金的發放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工傷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哥哥空塊。
(二)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而受到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因在合理區域內往返於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工作場所而受傷;
(四)在工作時間內、在合理範圍內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其他傷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第一章 總則 考勤休假制度制定並堅持考勤休假制度,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規定,有利於公司的集中管理,可以保證公司全體成員在統一的時間內工作,防止互相比較,各司其職;同時,還可以保證員工福利的落實。 一。 >>>More
職業病患者有權享受國家依法規定的職業病治療。 用人單位應當轉崗不適合繼續從事原有工作的職業病患者,並作出適當安置。 用人單位應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崗位津貼。 >>>More
首先要明確工傷證言的目的非常明確,即說明勞動者當時受傷的具體情況,所以必須保證真實,不撒謊,否則會影響工傷的最終結果, 如果發現證言不實,證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