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否對校園內發生的事故負全部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7-05
2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校園內發生事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事故責任,學校僅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者、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相關義務的, 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它可以幫助你,或者喜歡,謝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是的,如果你沒有保險,你應該有一所學校來承擔全部責任,因為是的,學校就是學校,它發生了,所以是的,學校負全部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首先,讓我們看看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條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第三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學校不一定對學校發生的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這取決於情況以及學校是否有過錯。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學校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一)學校校舍、操場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校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二)學校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但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等活動的;(七)學生有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的特定體質或者特定疾病,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病、受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致使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有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十一)學校發現或者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學校承擔的責任大小與學校是否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責任有關。

    1、學校承擔多大責任: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學校應該承擔一些責任。 學校承擔的責任大小與學校是否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責任有關。 除了告知學校設施的危險外,學校的教育和管理責任還應該告訴他們如何避免危險並保護自己。

    2. 下乙個責任是:

    在學校,賠償金額可以根據殘疾和其他情況確定。 然後與學校和肇事者的父母進行談判,看看是否可以就賠償達成協議。 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只能上法庭起訴。

    3、學校責任險一般可以報的比例是多少:

    檢視學校的保險型別和保單確定的索賠要求。 最好檢視保單並諮詢保險公司了解詳情。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般保險一部分報銷,另一部分由學校承擔。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第一。 孩子在學校,事故也在學校。 學校有責任監督孩子。 學校應該100%負責。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你一定不能像在學校發生的事情那樣承擔那麼多的責任,因為當你在學校的時候,學校是學生的守護者,學校離不開你做多少事情。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今年7月1日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未成年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其他學生的侵權行為而遭受人身傷害的,由侵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有過錯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學校不是監護人!

    在學校學習和生活期間,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符合下列條件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學校依法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習工具、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

    2、學校安全保障、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學校明知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教育和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其他活動。

    7.有特殊體質或特定疾病的學生,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應該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重視。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病痛或受傷,學校發現後,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造成加重的不良後果。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危險,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

    11.學校發現或知悉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但未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

    12、學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12.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當然,你要負責,但如果學生涉及重大違規或違規,學校可以免除部分責任,也就是說,你可以賠償相對較少,但賠償是固定的。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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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現在學生有了意外保險,保險會理賠,打消意外發財的念頭,真正幫你期待收養,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是學校的責任,因為畢竟學生在學校發生的事故中。 因此,學校應該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一般會承擔校外事故的責任。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學校對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學校發生意外,在校學生購買了意外保險,可以請學校負責人走保險之路。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學校是否應該對涉及學生在校的事故負責? 如果學生在學校發生一些事故,學校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應承擔連帶責任,侵權人應承擔第一責任。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學校對學生在校的事故負責。 所謂教育機構責任,是指教育機構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履行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損害,教育機構承擔的賠償責任。

    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教育機構不承擔無過錯監護責任,而只能對因自身過錯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學校對學生在校的事故負責,具體如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未成年人因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程式:

    1、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時,學校應及時對受傷學生進行教學和幫助,並及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有能力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

    2、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嚴重時,學校應及時向區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事故的,由區教育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區教育局、市教育局報告;

    3、領導組辦公室向領導匯報後,迅速組織或協調相關部門和人員趕到現場指導和協助學校處理事故,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學和數學秩序;

    4、學生意外受傷後,學校及受傷學生或學生家長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5、事故處理完畢後,學校應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區教育局。 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區教育局書面報區**、市教育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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