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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舉報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如果兩人在 94 年 2 月 1 日之前結婚,則事實婚姻是合法婚姻。
如果雙方結婚發生在94年2月1日之後,則屬於同居關係,兩人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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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94 年以來,事實婚姻不再得到承認。 事實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樓上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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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先是事實婚姻,再登記結婚肯定是行不通的。 後者首先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不被承認,需要明確的是,它是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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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有結婚證,自己有結婚證再和別人拿到結婚證就是重婚,自己有結婚證和別人只能算是婚外情。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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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後,《婚姻法》廢除了事實婚姻,這種關係成為非法同居。 然而,事實婚姻仍然在刑法中得到承認。 重婚罪的型別包括登記婚姻,然後是事實婚姻或登記婚姻。
事實婚姻後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都不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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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登記婚姻,後者是事實婚姻(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由於先前的合法婚姻關係被破壞,也作為重婚罪處罰。
但是,如果前者是事實婚姻,後者是合法婚姻,或者兩者都是事實婚姻,則不構成重婚罪,因為此時沒有重婚罪的客體,即前者不是受損的合法婚姻關係(除非前者事實婚姻是在2月1日之前形成的,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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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關鍵是地契上的名字和首付。 無論婚前還是婚後,雖然法律事實不同,但結果是一樣的。 (就女性而言,男性的情況也相同)。
1.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寫上女方的名字,而首付是由男方或男方的親戚支付的,則歸男方所有。
2.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寫上女方的名字,但首付是雙方支付的,則按份分攤(即按比例享受)。
3、如果房產證上有女方的名字,無論首付是誰,也不管是怎麼開的,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應按婚姻協議分割,否則應平均分配。 在進行微調時,會適當考慮雙方的生活需求、離婚的過錯和孩子的所有權。
由於現在中國社會的習慣是男方買房(首付)、女方裝修(一起償還貸款)、購買日用品、撫養孩子和照顧家務,因此婚姻法被認為是非金錢的當務之急。
因為中國人認為夫妻倆結婚了,那麼一起用的兩個人就是兩個人,離婚了就要分成兩半,這是慣例。 但是,該司法解釋規定,女方覺得很不公平。 因此,我們非常憤慨。
當然,你也可以說,結婚的時候,房產證上沒有寫兩個人的名字,但是你不想在結婚的時候傷害你的感情,尤其是當你想到家裡還在談錢和房子的時候,會傷感情,所以你現在在桌上談起來會覺得很尷尬。
所以,這個司法解釋只能從法官的實際判斷出發,你劃分房間不難嗎? 簡單地寫下誰的名字算(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以免打架,如果害怕損失,那就買房子並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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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如果地契只有乙個人的名字,如果你想證明你已經出資了,那麼你可以要求這個人出示乙份有他簽名的證明。 如果沒有證據,那麼很明顯,離婚對女方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個問題,我想你說的沒說清楚,首先,如果贈與發生在婚前,那麼就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 如果發生在婚後,可以寫乙份單方贈與合同,女方簽字會更有效率,如果不簽字,也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當然,贈與合同可以撤銷,除非轉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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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規定:“(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在一般司法實踐中,確實只有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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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住房和土地所有權由一夫妻所有改為夫妻契約稅政策的通知,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作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權原為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免徵契約稅”,是指婚後購買的房產(須辦理結婚登記)原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現在要求改為夫妻共同所有,免徵契稅,即不徵收稅款。個人婚前財產不在此範圍內,加上名字視為贈與,需納稅
因此,如果你在婚前只是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只要你不加上你妻子的名字,婚後該房產仍然是你的個人財產,永遠不會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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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房產證上只有乙個名字,且沒有新增對方的名字,則該房產不會在婚後自動成為雙方共同所有。
加法程度必須處理好,才能由雙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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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是誰的房子,如果關係好的話,可以加上對方的名字,這樣就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哎,現在的婚姻真是像個兒子著火了,不結婚就得考慮離婚, 而且它太薄了,只剩下一張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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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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