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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尚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法,主要是習慣法,禮刑同時使用。 它體現了王權和氏族權的統一,並滲透了神權政治的思想。
夏黛. 夏朝是中國第乙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統稱為“禹刑”。 《周離秋宮司罰》注:
夏罰200,斌罰300,宮罰500,罰各1000。 “在中國古代,刑罰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意義,刑罰的出現標誌著夏朝法律制度的出現。
商朝。 “唐行”是商代法律的總稱。 《尚書盤庚》記載:
用平常的舊衣服,正確的法律”。 商代已經有成文法,這些法律在古代文獻中都有明確的記載,並得到考古發掘的證實。 商朝的刑法是嚴厲的,包括死刑、體罰、流放、監禁等。
犯罪名義業務。 ”
周。 西周的法律制度由於夏商時期而變得更加成熟。 對囚犯的五種刑罰有3 000條規定; 同時,明確規定了罰款的數額和贖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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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傳統法律觀念的核心是刑罰,其功能主要是“懲治頑固的警察和傻瓜”和“防止人民”。 在其指導下,中國古代法強調公權高於私權,刑法高於一切法律,刑法研究是古代法學的同義詞。
借鑑西方近代的經驗,法律制度的概念與權利的概念密切相關,抽象的、獨立的人格、發達的契約關係、平等的概念都與此相適應"律法是從國王那裡出來的",君主始終掌握著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所有法律和法規都是以君主的名義頒布的。
皇帝的詔書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以修改或廢除任何法律。 (2)法律以禮儀和宗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3)法律以刑法為基礎,刑罰一直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在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的法典——法律俗稱刑法,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都在這裡規定,統稱為犯罪,並處以刑事處罰。
d) 司法機關從屬於行政皇帝"嘴裡含著天仙",擁有國家最高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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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法律不在皇權之中,皇權得以維持。 禮法的結合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
官僚和貴族享有法定特權。 所有法律一起使用,司法機關從屬於行政機關,沒有獨立的司法權。
實質:在中國,它被稱為“君主制的神聖權威”。 人們自然認為,皇帝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具有自然的理性,皇帝代表上帝在世界上行使權力,治理人民。 其本質是用精神力量加強現實的統治。
據記載,在中國,夏奴主開始以宗教迷信為幌子進行統治。 《尚書傳》曰:“有夏衣(接受)天命。 這是關於君王神聖權利的最早記錄。
殷商奴主和貴族創造了“至高神”的概念,認為它是天地至高無上的主宰,是商朝的祖神,所以百姓應該服從商王的統治。
在西周時期,用“天”代替“皇帝”或“神”,周王被賦予“天子”的稱號。
君權神授理論在漢代得到系統發展和定型,其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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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失事後部的影響較小,更有利於保護黑匣子免受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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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儀式和法律是統一的。 唐法將禮儀倫理精神與國家懲罰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有效地維護了唐朝的統治。
3.立法技術是完美的。 唐律在繼承上一代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具有結構嚴謹、概括化、規範化的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公案、私案、外人犯罪的原則和概念。
4.唐法是中國傳統法典的典範,是中國法律體系形成的象徵。 在中國古代法史上,唐法具有連線過去和後世的作用,繼承了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漢晉法律的成就,而唐法的歷史地位主要體現在弘揚過去、開拓未來的重要地位上。
l)唐法對中國封建法的影響 唐法是中國封建法的典範,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唐朝繼承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漢晉的成果,使唐朝表現出高度的成熟。 由於封建法典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唐法對宋、元、明、清三代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唐法對東亞國家的影響 作為中國法律體系的典型代表,唐法的影響不僅作用於本國,而且跨越國界,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比如朝鮮高麗法的章節內容都取自唐法,日本大寶法也是以唐法為基礎的,越南李太尊時期的刑書大多也用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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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展的各項訴訟活動應當遵循的程式制度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國家為調整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和訴訟關係而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正義制度、迴避制度和公開審判制度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3、刑事訴訟法制:是國家制定或者批准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制度的總和。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訴訟管轄、訴訟參與人、訴訟強制措施、訴訟程式等。
4.仲裁法律制度:它是規範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這是爭議各方自願將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判斷是非曲直並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協議做出裁決的一種方式。
5.調解法律制度:指爭議各方在第三方主持下相互協商、相互理解、做出讓步,並依法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 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
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和多妾制。 匹配的一夫多妻制是長子繼承制。 這個系統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繼承人之間持續了數千年的殘酷鬥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