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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與雇主建立了標準的全職勞動關係,則勞動者只能同時與同一雇主簽訂勞動合同,原則上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只有乙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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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簽署無限數量的合同,但不要重複它們,例如,您不能簽署乙份合同並簽署另乙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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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一定,不定時工作的員工可以與多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正常情況下只能簽訂乙份勞動合同並履行,還有其他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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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未離開公司的,僅本勞動合同生效。 換言之,乙個員工同時只能簽訂乙份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應用人單位要求拒絕改正的:
勞動者簽訂兩份合同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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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通過法律來完成,但對雇主和工人個人都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對於個人而言,法律風險包括: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情形,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協議,存在違約賠償風險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的,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未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這種行為給原雇主造成損失,則下級雇主和勞動者應為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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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乙個人不能在兩個不同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您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個雇主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您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該法的頒布實施,對於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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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您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去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發現後,可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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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只能簽訂乙份勞動合同,如果簽了兩份,後者無效,可以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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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有問題。
請參閱以下與您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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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勞動合同不能簽訂,用人單位認為不變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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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不能同時簽訂兩份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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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不,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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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喬友同意,乙個人可以同時與兩個不同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合同未被其他用人單位解除、解除,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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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有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
例外情況: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僱傭關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就業; (二)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期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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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僱傭合同一式兩份。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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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簽訂後,應一式三份,乙份給用人單位,乙份給雇員。 核實勞動合同時,鑑證部門應當保留乙份。 由於各地情況不同,應根據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確定擬簽訂的勞動合同數量,並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至少乙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簽訂後,應一式三份,乙份給用人單位,乙份給雇員。 核實勞動合同時,鑑證部門應當保留乙份。 由於各地情況不同,應根據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確定擬簽訂的勞動合同數量,並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至少乙份。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特點:(1)勞動合同標的物具體,(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對應性,(3)勞動物件單一,即勞動行為,(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重合同的特徵,(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者的物質利益。
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務合作關係達成協議後以書面形式簽署,一般情況下,至少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如涉及人事資料備案或需要移交給其他單位的, 應簽署多份副本,並注意簽署多份合同不影響合同的履行。
個人建議]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保留屬於自己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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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形式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持有勞動合同副本。
如果需要記錄合同,則必須簽署三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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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勞動局乙份,公司乙份,自己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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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兩份。 每一方應持有乙份副本。
牛增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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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它是兩份副本,乙份給公司,乙份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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