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補償建設用地的徵用

發布 社會 2024-07-0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補償標準:

    (一)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為徵用前三年耕地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為相鄰耕地前三年年均產值的5至6倍; 被徵用土地上綠苗的產值能夠計算的,按產值進行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 被徵用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應當參照市場合理補償。 土地徵用方案公布後急於種植或建設的,將不予補皮。

    (二)被徵用耕地的,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貼標準為徵用耕地前三年耕地年平均產值的4至6倍,但每徵用耕地的安置補貼不得超過耕地三年內年平均產值的15倍在徵用耕地之前。對其他有收入的土地徵收,安置補貼標準為前三年相鄰耕地年均產值的4至6倍,無收益徵收土地不繳納安置補貼。

    3)按照繳納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的規定,不能用於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需要安置的農民,經省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貼。但是,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徵用前三年土地年平均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房屋,應當給予被徵用房屋所有人公平的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徵用部門應當制定徵用補償方案,並向市、縣兩級人民報告。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對徵用土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早期被徵用農民的原有生活用水量不減少,保障長期生計。

    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足額及時繳納,並支付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屬物、老人賣青苗的補償費,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建設用地徵地補償標準為:

    1、耕地補償標準平均每畝1萬元。 稻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用農地基本補償標準為旱地平均補償1萬元/畝。 平均每畝稻田補償1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3、徵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萬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移民安置補貼費、土地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

    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按照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平均產值的6倍至10倍計算。 耕地安置補貼,按照擬安置農業人口數計算。 擬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應當以徵用耕地量除以徵地單位平均占用的耕地數計算。

    每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貼標準為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均產值的4至6倍。 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移民安置補貼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15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貼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苗木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本市郊區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新菜地開發建設費用。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貼。

    但土地補償費和移民安置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徵用前三年土地年均產值的30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徵用,一般採用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宅基地建設等方式,其中,被徵用人選擇置換產權的,按照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被徵用人選擇貨幣補償, 原則上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生活水平。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 **徵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為徵用耕地前三年耕地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

    2、其他土地被徵用的,土地補償費為相鄰耕地前三年年均產值的5至6倍;

    3、能計算出被徵用土地上綠苗產值的,按生產改動價值進行補償;

    四、被徵用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應當參照市場合理補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徵地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金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金,為被徵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區內綜合地價確定。 區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狀況、土地價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關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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