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試用期嗎? 此時辭職不屬於違約嗎?

發布 社會 2024-07-2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試用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實踐。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必須安排為期一年的實習。 入學前在相關專業從事實際工作一年以上者,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試試用期。

    試用期屆滿的,員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考核職稱,任命相應崗位,確定崗位。 試用期屆滿,不符合學徒要求的,可以延長試用期半年至一年,也可以降低工資標準; 那些表現特別差的人可能會被學校解雇和重新分配。 因此,在本質上,試用期也是試用期。

    試用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勞動合同制度出台後,試用期制度並未廢除,而是與試用期並存。 因此,一些雇主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試用期,而一些雇主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之後他們將被視為正式員工。 也有一些單位規定了試用期和試用期,並將試用期作為試用期的一部分。

    1996年,勞動部在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時,也以批復的形式規定了“關於試用期和試用期”。 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大專院校畢業生,仍應按照原規定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由於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規定,試用期與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確實存在不相容之處。

    許多有識之士提出,應盡快廢除試用期制度。

    這不是違約,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仍在相互審查的過程中,還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試用期之後是試用期,辭職不被視為違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這要看你籤了不簽合同,如果簽了,那就算了,但一般不會在試用期內和你簽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析:可以辭職。 辭職是員工的權利,如果員工認為在公司工作的福利不是很好,員工可以隨時無理由辭職,員工只需在辭職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發生,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不可以,試用期內辭職不被視為違約。 如果您不簽訂專業技能培訓協議,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為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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