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一般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終止之日止。 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進行的。 在現代社會中,工作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結果的尺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它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沒有頭或尾,不可能成為永恆的關係,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不可避免的。 勞動關係可長可短,維持多長時間,必須通過一定的時間來表達,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時間限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履行是不確定的,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僱傭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是勞動合同內容實現的保證。 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勞動過程,這是乙個相當複雜的過程。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到期日,則過程將難以確定,無法保證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合同將失去其存在的真正意義。
正因為如此,本法將勞動合同的期限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之一。
-
建議您直接閱讀《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
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勞動合同終止最新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款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雇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和通知金,具體費用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不支付是違法的。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開輝木心]<>
最新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八款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和通知金,具體費用按勞動者工作年限計算,不支付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考察時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雇用單親、尊重他人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懷凱的勞動合同: (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
勞動合同解除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利益重大損害的;(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者受傷,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無法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
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願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介紹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變更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1、必須在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成之前的生效時間內履行。 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已經履行,則不存在變更勞動合同的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得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同意。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也是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協議形成的,合同的修改當然要通過雙方的協議進行。
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面變更,任何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均無效。
3、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任何口頭約定無效。 修改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應當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並應當約定修改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是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當事人因勞動合同變更而發生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變更勞動合同時,要保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內容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得違法。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