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傷,所以用簡單的籌碼是不合理的! 如果開發商補償了部分錢,那麼光

發布 社會 2024-08-06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職工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五、工傷保險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勞動者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成癮;

    3)自殘或自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輕鬆籌款是一種個人行為,能夠獲得報酬是一種技能! 這筆款項和工傷賠償是兩回事。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你的同事A,構成欺騙...... 雖然他很友善地幫助你。 您也是因為您在保單生效日期之前受傷,而您的傷害實際上並不在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內。

    至於他能不能查出保險欺詐,那就看他要不要查了,怎麼查。 如果保險公司真的想檢查,很容易檢查。 而你的同事A真的很傻,居然把自己的名字給別人說了,還留下了病歷,可能會影響他以後的保險。

    這裡也是給網友的友情提醒,不要把你的醫療保險卡之類的東西給別人,也不要把你的名字告訴別人,像這個人一樣,留下記錄,保險公司檢查你的時候也不會在意的,記錄上就是這麼說的。 比如你爸媽有高血壓,長期吃藥,你的醫保卡裡有很多錢,而且你也很健康,所以你把醫保卡給爸媽刷了很久的高血壓藥,所以好了,你下次要買保險, 你認為你身體健康,所有的問卷都沒問題,保險公司當時不會調查,但要注意你(如果你的年齡還不夠大,需要體檢,其他健康通知都沒問題),那麼這個時候他做核保,結果,比如他做了例行抽查, 或者你發生了事故,他提出了索賠,然後他去檢查,什麼??這個人他刷了高血壓藥,然後他就得了高血壓,他沒有如實告訴我,那很簡單,你不老實,我會直接給你乙個投降,乙個更好的可以退還你的保費,人道主義,正常的保費不退,因為你違約了。

    那如果你真的想買保險,你要證明自己沒有高血壓,然後就得去做體檢了,怎麼了,很麻煩。 所以,不要把你的醫療保險卡借給別人! 還有就是去醫院寫病歷卡,跟醫生商量,看醫生寫,要如實寫,沒有就不要多寫,也不要為了開請假條而故意寫大病!

    因為醫生的判斷和保險公司的判斷標準不同,我們再舉個例子吧! 比如我感冒了,感覺很累,所以我告訴醫生你能不能給我幾天假,我在家睡了幾天,不想去上班。 醫生想開幾天也沒關係,但是你們公司的請假很嚴格,要達到吊水的標準,而且醫生說吊水不好,而且我們也有普通感冒的規定,現在不能隨便掛水, 你告訴醫生,你想找到辦法。

    醫生說我給你開感冒,引起心肌炎。 在醫生看來,心肌炎可大可小,小甚至無症狀,非常輕微,可以為您寫下來。 好吧,你同意了。

    結果你去買保險,你不明白這個被告知,你以為只是開一張請假條,在裡面寫了乙個無關緊要的症狀,當時是承保的,保險公司做完了抽查或者你沒保險了,一張支票, 什麼?你有心肌炎,所以你不說出來? 你又不誠實了,當然這份合同是無效的。

    另外,還有乙個,不是很有根據,我聽老師說,單身的年長未婚年輕男性被隨機抽查的概率很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你好,這種事情肯定是有風險的,如果金額不多,不會引起保險公司的注意,也可能是運氣好,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注意的話,沒有什麼是找不到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今,很多企業因為社保繳費高,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而不是工傷保險,那麼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團體意外保險如何賠償呢? 保險公司的賠償是屬於公司還是屬於員工?

    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當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購買人壽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作為受益人。 因此,團體意外保險的受益人不能是公司,而是被保險人的近親屬或被保險人本人。

    發生意外時,用人單位先將醫療費用支付給勞動者,賠償時醫療費用賠償歸公司所有,但傷殘賠償屬於勞動者本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不能代替工傷賠償,工傷賠償不能從工傷保險賠償部分扣除, 即職工可獲得雙倍賠償,工傷賠償由單位賠償,意外保險賠償部分由保險公司賠償。

    1、商業團體意外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很多企業認為員工多,社保成本高,投保業務員遊說購買更便宜的員工團體意外險,認為將部分員工從意外險中剔除,不僅可以節省人工成本,還可以起到風險防護的作用。 其實這是乙個誤區:職工團體保險屬於福利保障的範疇,本質上是對員工的附加福利,體現了企業的人文關懷,對員工有用,但不能對企業的風險責任免除或減輕起到任何作用。

    2、團體保險的賠償不能抵扣受傷職工的賠償。

    即使被保險人,企業已經繳納了全部保險費,但員工沒有繳納一分錢,企業仍然無權獲得員工團體保險金,或者提出用賠償金抵銷員工工傷待遇的索賠,因為企業不是團體保險的受益人。

    事故發生後,團體保險理賠受益人:住院醫療費用受益人為職工本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為其家屬(繼承人)。

    綜上所述,建議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如果員工的工傷福利由雇主承擔,雇主不得要求扣除員工根據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賠償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發生工傷事故後,應按照工傷流程對員工進行處理,工傷待遇與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購買意外險無關,員工需要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意外保險可由單位報銷。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應按照工傷程式進行。 如果與單位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工傷處理流程如下: 1、及時送至醫院**。 2、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時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3. ** 和休息時間。 在勞動者住院**和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維持不變。

    4、勞動能力考核。 員工在達到一定的醫療期限後,可以申請殘疾鑑定。 5. 審查工傷福利。

    員工在完成**或勞動能力考核後,可申請工傷撫卹金、報銷醫療費用和一次性傷殘津貼。 6、勞動者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殘疾人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社會保障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問題。 我丈夫在建築工地上受傷,腰、腿、腳踝骨折,我想知道他們公司的工傷保險和保險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 他應享受殘疾津貼。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二)醉酒、吸毒,(三)自殘、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工傷被確定為不成功,醫療保險仍然可以報銷。 如果工傷認定不成功,僅說明此次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不能按照工傷保險規定享受相關福利(即相關福利和費用不能通過工傷保險支付**)。 只要醫療保險已經繳納,醫療保險就會根據相關政策給予報銷減免。

    是的。 工傷評估的具體程式如下:1、到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 2、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鑑定; 3、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會通知您確定殘疾等級; 4.在市(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確定殘疾等級; 5、在評估殘疾程度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從失業保險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願而中斷就業; (三)已登記失業人員,有求職條件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但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對於繳費超過10年的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再就業後再次失業的,應當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一次失業時應領取但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一併計算,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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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傷害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就屬於工傷的範圍。 我之前取消工傷不需要報銷自己,我也沒有責任。 就是我自願放棄了工傷保險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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