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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能力考核。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福利。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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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工傷居家休養期間工資如何計算,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工傷發生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月平均工資計算原件。
2、不滿12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支付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3、不足1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計算。
因工傷在家休養期間橙宴工資如何計算,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工傷發生前已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月平均工資計算原件。 2、不滿12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支付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3、不足1個月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計算原工資。
工傷又稱工傷、工傷,是指淮木市職工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遭受的工傷和職業病傷害。 關於“工傷”的概念,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將“工傷”定義為“由直接或間接對森林造成干擾的事件造成的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工傷賠償應包括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 因此,目前國際上對“工傷”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即因工作原因和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中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工傷期間不得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排除法律不允許的情形後,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商是否繼續(續簽)勞動合同。 >>>More
非理性。 公司應負責傷員的**費用,還要支付工資、生活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直到所有受傷的人都痊癒。 >>>More
1、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說,只有在傷勢穩定後才能進行鑑定,在法律上沒有區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