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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工傷雇員支付停薪期間的工資。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 並由雇主按月支付。
3.一般而言,工傷停工期間的工資應以工傷雇員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
4.但在實踐中,很多單位都是按照基本工資、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發放的,這是違法的,受傷的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有什麼不了解的, 可直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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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在停薪停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期一般不超過乙個月。 傷害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乙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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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工傷在家的工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1)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前已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不滿12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支付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3)不足乙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計算。
如何處理工傷。
1、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2、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經社保機關調查認定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
3.已申請工傷鑑定並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其傷殘鑑定或者醫療期滿後的殘疾程度。
1、如何確定工傷和停工的工資標準。
停薪期間勞動者的具體工資標準如下:勞動者在工傷發生前為用人單位工作不到乙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期間不足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支付的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滿12個月的,按原工資標準按月平均工資計算。
2. 如何申領工傷保險?
第一種是工傷保險報告,只有在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機構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時才可用。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工傷報告。 二是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乙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雇主不申請,受傷人員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然後是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即根據其醫療被認定為工傷,並在其醫療結束或醫療期滿後,對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的殘疾程度進行評估的行為。 最後,工傷鑑定後,可按鑑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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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因工傷、職業病需要停工就醫的,企業在停工期間不得變更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換言之,工傷期間的工資是按原工資計算的。
“原工資”一詞一般是指雇員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或受傷前12個月內除加班費外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非理性。 公司應負責傷員的**費用,還要支付工資、生活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直到所有受傷的人都痊癒。 >>>More
工傷停工期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 所謂工資福利不變,即按正常工作計算和支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