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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人的債務是否應清償,取決於債務人是否有繼承財產,如果還有剩餘財產,就需要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的繼承應當還清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百一百六十二條 遺贈的執行,不得妨礙受遺贈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清償。
資料擴充套件:
很多債務人因為債主的去世而感到如釋重負,覺得債主已經死了,沒有必要還錢,所以被動地還款,甚至在最後期限之後推遲還款。
這種“死債清償”只是個人的想法,法律是不會承認的,所以在期限內不還錢後,還是有不誠信、信用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後果。
因此,乙個人死後借的錢是必須償還的,但不必太擔心,即使償還僅限於債務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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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遺產應當償還,死者生前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提前繳納,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此外,超出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因此,債務人死亡時,生前發生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範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沒有限制。 但是,如果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不願意償還,那麼在債務人的遺產得到償還或債務人沒有遺產需要償還後,如果債權人的債權不足,債權人的債權將完全消滅。 無法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必要的遺產應保留給缺乏工作能力且沒有生計的繼承人。
第一百一六十一條 繼承人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對奈凱的繼承,則不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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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人的遺產用於償還債務,如果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則繼承人承擔債務,以遺產的價值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六十一條 繼承人應當依法繳納死者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受繼承人自願償還的約束。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遺產的實際價值,依法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繼承人按照繼承的比例清償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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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仍需償還。 首先,最好的辦法是先和家人商量一下,看看對方是否願意還款,如果對方願意還款,這是最好的,為了給家人投保,沒有借條,可以要求家人再補一張借條; 如果對方不願意還款,也可以通過法定的肢解程式解決。
如果借來的錢不是用於夫妻共同使用的,而尚存的配偶可以證明貸款不為他所知,並且貸款完全用於與他無關的地方,即使這筆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來的, 該貸款不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因此無需承擔繼續償還的義務。
如果家庭的已故配偶有遺產,而繼承人想要繼承財產,那麼他必須承擔他生前所欠的債務,他可以向繼承人償還債務。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遺產繼承人只能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死者債務的義務,如果沒有繼承或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的其他個人財產就不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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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還可以向以下人員追討欠款:
1.債務人死亡的,遺產繼承人應當按照死者繼承的遺產償還債務;
2.無繼承的,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3.債務為連帶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債務人死亡後承擔債務。
4.如果沒有這種情況,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將消滅,不需要進一步償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必要的遺產應保留給缺乏工作能力且沒有生計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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