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我們決定對《物權管理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但是,如果業主只有乙個,或者業主人數較少,全體業主一致同意不設立業主大會的,則業主應當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
刪去第10條第2款。
二、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訂管理規程;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任和解雇;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重建、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與共有所有權、共同經營權有關的重大事項。”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取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但是,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專屬部分的業主佔建築物總面積的一半以上,並佔參與業主總數的一半以上。
業主可以委託**人參加業主大會的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佔建築物總面積2 3以上、佔業主總數2 3以上的專有部分業主同意;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徵得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專有部分的所有人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的,受害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
四、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令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人民辦事處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決定; 並通知所有業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條例”,“業主暫行公約”修改為“暫行管理條例”,並修改了個別條款的措辭。
-
最大的調整是刪除了《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人員持證的要求。
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666號法令,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
根據《決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予以刪去。
刪去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刪去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雇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2016年,僅刪除了物業公司的註冊資本。
親愛的,感謝您的耐心等待,《物業管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行政法規。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第379號令,根據2007年8月26日《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首次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發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More
非常同情老闆的困境。
所有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何時支付物業管理費。 主要原因是這個日期很難確定,而且不同社群和不同地區存在一定的差異。 我個人的看法是,開始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標誌是從我開始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那一天開始。 >>>More
答:房地產行政法規以法令的形式頒布,主要有《城鎮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交暫行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