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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情老闆的困境。
所有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何時支付物業管理費。 主要原因是這個日期很難確定,而且不同社群和不同地區存在一定的差異。 我個人的看法是,開始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標誌是從我開始享受物業管理服務的那一天開始。
所以一般來說,當開發商將房屋移交給業主時,業主開始享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各種服務,並且應該支付管理費。
在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很多都沒被物業管理公司接手,業主搬進來了,物業公司此時一直在為業主服務,所以業主搬進來並支付了管理費的現象在社群裡還沒有完全被接受。 從法律角度來看,它可能是非法的,但考慮到它對三方(房地產開發商、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有利,普通人很少投訴,但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旦社群的一部分未能通過驗收,遭受損失的往往是小業主。
不過,普遍存在不同的擔憂,房地產開發商有三頭六臂。
房東的情況與上述情況不同,即業主沒有拿走房子,當業主不願意拿走房子並且有正當理由時,你不能接受房子,此時房子的所有權仍然掌握在開發商手中,開發商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處理業主的意見, 如果房屋未在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給業主,則應給予業主一定數額的賠償。對於物業管理公司而言,由於業主沒有接管房屋,也沒有享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因此不應支付物業管理費。 在此期間的管理費應由開發商支付,如果業主因開發商的原因無法取房,開發商將不可避免地承擔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
物業管理公司不應將因開發商過失造成的損失轉嫁給業主,這是不合理和違法的。
處理:房東可以到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說明我為什麼從2006年3月1日開始付款,並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出示書面材料(業主同意接受房屋)。 如果物業公司無法理解,建議與物業公司老闆協商,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書面告訴物業公司,我願意從正式合法收到房子之日起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隨時收取。
之後,您不必聯絡物業管理公司並等待他與您一起解決。 在這些行動中,必須注意收集證據以備將來在法庭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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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未通過質量驗收不能交付的,不宜繳納物業管理費,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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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對方沒有出示對方先違約的相關證據,業主有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拒絕接受房屋,所以你是合理的,應該從對方給你事故的相關證明之日和你實際接管房屋並簽署相關協議之日算起。 當然,我認為,如果開發商在不久的將來完成手續,產權應該交出。
如果沒有,您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來保護您的權利。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聯絡您所在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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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工作是乙個大盒子,小區裡的東西都裝進去了。 無論小區發生什麼,首先想到的就是物業服務公司和物業管理部門。
事實上,物業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管理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能,需要各部門形成合力,齊心協力。
法律依據:江哥盯著《蘇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治安、治安消防、環境衛生、住房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建立違法投訴登記制度, 並在物業管理塵鏈區域顯著位置公布聯絡人姓名及聯絡人王孫石,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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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家在七樓,已經兩個月沒人住過了,今天物業通報,由於管道不通,導致樓上居民使用廁所便盆的廢水,三間臥室和兩間客廳的木地板都被淹了,損失慘重! 在這種情況下,物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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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公司不能斷水斷電,而且規章制度中有停電停電的規定,物業公司不該做這種事。
2、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原因,如房屋維修、室內問題等,必須盡快幫助業主與施工單位協調,物業管理就是為業主服務,只有通過服務才能讓業主認可和信任。 業主知道物業管理公司要支付工資、購買清潔材料等,要看業主支付的物業費,但如果業主滿意,物業管理公司會及時支付。
3.由於業主不應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的生存是通過管理和服務獲得佣金(物業費),如果你不支付物業費,保安、保潔、工程等人員不能支付工資,這家公司就要關門了,他們關門後,誰來為業主服務。 您是否自己做衛生(走廊清潔、垃圾清除)、公共安全(門禁、樓宇巡邏、車輛護理)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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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斷水斷電。
2、如果業主不支付管理費,一定是有問題的,物業公司應積極與業主溝通,了解情況,嘗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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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當然不對,物業第一時間沒有撤離你,是怕你成為索賠人,然後你就有了法律上的主動權。 而且在不通知你的情況下承擔風險,等到情況基本穩定後,你才會被動,是否賠償完全取決於物業,畢竟他們先“保證了你的安全”。 所謂辯證理論,就是能夠把黑說成白,把死人說成活。
唉,說實話,兄弟,物業裡負責的人很少,就是東西都要來回推去修理,不可能顧及住戶的安全隱患。
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們不能完全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有錢就得向權貴低頭。 所以盡量照顧好自己,不要在乎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他們為富人提供高質量和全面的法律服務,同時也按照國內政治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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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公司的這種做法是正確合理的。因為“該物業在第一時間疏散了已經搬入安全區域的居民。 ”
2)物業管理公司“通知事發後第三天才搬入的業主”的行為略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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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不對的,這就像發生火災一樣,第一時間通知業主,先疏散到安全的地方,然後再研究對策,如果發生事故,開發商、施工單位、物業都要承擔連帶責任。
親愛的,感謝您的耐心等待,《物業管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行政法規。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第379號令,根據2007年8月26日《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首次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發布,根據2018年3月19日《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為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及相關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More
法律分析: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關於修改的決定》,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它於2007年8月26日頒布,並於2007年10月1日施行。 >>>More
對於第乙個問題,物業管理和房屋銷售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 房屋買賣的一方是開發商,另一方是買方,兩者之間的關係是買賣合同。 物業管理方一方是物業管理公司,另一方是居民,兩者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是一體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