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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以進行本次交易,且年滿16周歲且有獨立經濟收入的,可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順從性,民事行為,意志自治原則。
3.該行為的效力尚未確定,可以撤銷,原因與1相同,他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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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問題是,甲已年滿17周歲,依法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她有獨立控制權,不需要使用監護人行使監護權,百貨公司之所以不退貨,是依法的, 而且沒有什麼不妥之處。如果A是15歲的學生,A的買賣行為仍然有效,其買賣關係不違反公平原則。 同時不存在質量問題,因此銷售關係屬於合法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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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9月1日,張某某研究生畢業後進入某外資公司,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 為了提高張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公司派張某到日本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技術培訓,共花費5萬元的各項培訓費用,並與張某簽訂了培訓協議。
協議規定,張某接受培訓後,必須再為公司服務四年,如果張某想在這四年內離開公司,必須向公司支付4萬元作為違約金。 此外,公司和張某沒有修改勞動合同的條款。
2010年8月31日,張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張某提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辯稱雙方已簽訂培訓協議,張某的服務期限尚未屆滿,張某應繼續為該公司工作。 如果張某必須離開公司,應按照培訓協議向公司支付4萬元的違約金。
問:1)張應該在公司工作多長時間?
2)如果張某需要支付違約金,他應該支付多少?
分析:1.工作至服務期屆滿,2012年4月1日;
2、違約金按比例支付,剩餘服務期為兩年零五個月,約合24167元(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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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當然不是。 因為買賣不符合她所具有的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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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給了夏乙個禮物,因為夏說他會把錢還給林,林說他不必還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接受報酬、贈與、報酬的,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缺乏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行為。
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實施的純營利民事行為是有效的,不需要其監護人(即法人)的同意,林某不能主張夏某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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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某給夏某2塊錢的行為是送禮,夏某說回家還他,但林某說不行。這構成了贈與合同關係。
2)夏的行為是有效的。乙個 11 歲的孩子有中彩票的概念,並且知道中彩票意味著什麼。 他有權處置這2塊錢,收益當然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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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這是借貸關係(因為夏說回家還錢,哪怕夏11歲)。 因此,夏的行為是有效的,因為用借來的錢去摸獎品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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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作為一般等價物被挪用和擁有,以及贈與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者的純利潤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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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訴訟時效是從約定的還款時間開始計算的。 1990年10月,王某在票據上註明,月底還款由債務再確認,訴訟時效從那時起重新計算; 張某的主張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但張某要求支付貸款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2.A雇人犁地,雇工誤耕了幾畝地,讓B家耕種。 因為乙是盈利的,但是沒有法律依據,但乙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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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利信公司與巨集業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無效。 理由是,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土地使用權必須通過轉讓獲得補償。 二是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是按照轉讓合同的規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專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日新公司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投資開發,而是將轉讓的土地直接轉讓給巨集業公司,屬於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日日新公司與巨集業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原因是補充協議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屬於運輸公司,產權屬於運輸公司,不屬於日日信,因此日日信無權轉讓土地。
3)本案的解決辦法如下:一是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日新公司、巨集業公司的違法所得。二是確認日大信與巨集業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
三是公司和巨集業公司被處以50元以下違法所得的罰款。 四是對違法出讓土地的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 2、安全事故的損失與合同無關,關於事故責任的合同無效; 3、損失由甲方、乙方共同承擔,甲方允許乙方無條件開採,未取得採礦許可證,與乙方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