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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行業規章制度,或者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三天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根據勞動者出勤情況一次性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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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試用期。 然而,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情況更為嚴重。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當事人可以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實踐中濫用試用期,如試用期過長、試用期員工工資過低、試用期內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1、有關於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係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2.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應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未另行成立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合同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視為放棄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有了新的標準。 新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對非法緩刑的,應當給予賠償。 新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法律規定履行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試用期滿時的月工資,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即除試用期工資外,還應支付試用期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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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自願辭職,勞動者獲得報酬,用人單位將向用人單位支付他或她將工作多少天。
法律依據:吳興關於工資支付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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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水。 如果勞動力是正常提供的,則有工資。
1、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2、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3、單位不發工資的,可先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責令改正; 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您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2、試用期內辭職,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拖欠工資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想維權,必須保留以下證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身份證明檔案,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和“登記表”等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和其他工人的證詞。
用人單位在離職後不支付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雇員與雇主之間的談判;
2.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勞動監察投訴更簡單,適合工資少,糾紛少,免費;
勞動仲裁程式比較多,適用於更複雜或更多的工資,或者需要申請經濟補償和補償等,而且也是免費的。
3.收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律師的幫助。
在這種情況下,工資金額根據實際工作天數計算,並在手續完成後支付。 如果你的雇主在試用期內不支付你的工資,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追究雇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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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法律破壞分析: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有,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內辭職的,按工作天數發放工資。 我國法律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應按規定支付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有勞動脊梁的人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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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碧清解析】。:試用期內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在經濟懊悔之前支付給他的最長賠償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由於您因考上了公務員考試而決定在試用期內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阻止您解除勞動合同。 >>>More
你可以讓你的老闆寫一張借條。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小時數、月薪等,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證明,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