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傷工資醫療報銷糾紛仲裁後不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嗎?

發布 社會 2024-08-0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當然,這是兩回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是的,僱傭關係不會終止,也不會申請一次性僱傭補貼。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工傷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對社保經辦批准的待遇有異議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醫療費用,發生糾紛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等業務事項與是否解除勞動關係無關,不需要解除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其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滿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其近親屬或者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認定結論不滿意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支付率不滿意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分配機構認為辦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發生工傷事故的糾紛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向魯祁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在工作中受傷,公司必須賠償相關問題,而賠償的內容需要雙方協商協商才能達到雙方的最終目標,那麼工傷待遇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如果受害人對公司的賠償不滿意,可以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明確規定,第2條明確規定。

    5)規定因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而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有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協議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第4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未作出協商判決或者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案件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也可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明確,可以對該部分作出初步決定。

    仲裁包括申請-受理-答辯人答辯-**-盤問、論證-調解-作出裁決等程式。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而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後方可提起訴訟。

    如對社保局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向同級社保局**或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 工傷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如在工作過程中遇到意外傷害,應立即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如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長期在煤礦、採石場或有毒有害場所工作,發現身體不適的,必須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職業病防治所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後,必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職工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工傷認定不服(不認定為工傷的),也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銷售認定為工傷後,應持工傷證明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殘疾等級鑑定。 取得工傷證明和傷殘等級鑑定證明後,可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代理機構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標準繳納工傷保險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工傷賠償金額沒有約定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

    如果用人單位或保險公司不願意讓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那麼可以書面起訴,然後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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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