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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關於服務期限。 服務期限通常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或雙方另有約定的約定,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分析:首先,如果約定了服務期限,雇主將不得不為培訓支付一定的代價。 而這個價格一般是培訓經費的支付、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等。
在這裡,用人單位只對裝置進行配套培訓,而這種培訓的作用只是為了裝置的應用。 可以說,這種培訓沒有附加值,對工人的培訓除了學習如何操作裝置之外沒有任何實質內容。 因此,雇主提供的服務沒有多大價值。
即使它想就伺服器達成一致,也不能長達三年。 因此,三年伺服器條款應無效。
其次,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培訓的價值。 7天的短期培訓顯然不大可能值6000元,所以約定的6000元違約金條款也應該無效。
一般來說,約定的送達期限和違約金條款明顯過高,如果以後進行勞動仲裁,就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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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同是有效的法律合同,因為雙方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
如果你的朋友現在想解除合同,他將不得不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
2、如何理解“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不能認為只有用人單位支付費用,出資形式多種多樣。 在這種情況下,乙在獲得培訓之前購買了裝置並支付了價款,這可以看作是裝置製造商提供的互惠付款的一部分,即培訓費已經包含在裝置錢中,但為了**,採用了“禮物”一詞,試想一下,裝置製造商提供的培訓會不會白費?
因此,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你的朋友離職應支付違約金,如果提起仲裁或訴訟,勝訴的機會不大。 建議:與雇主進一步協商,看看是否可以減少。
對我來說,你所說的僱傭合同是指僱傭協議。 但是,學校統計學生就業的依據並不是實際意義上的勞動合同。 >>>More
還行。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勞動爭議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