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證明糾紛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

發布 三農 2024-08-07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石海波和石梅是表兄弟。 1998年9月,石梅夫婦在鄰近的集鎮買了一棟商品房。 1999年9月23日,土地管理部頒發了正式的產權證書。

    房產證上寫著,房子是磚混結構的,面積24平方公尺,房子後面的宅基地長一公尺。 石海波得知土地管理部門允許每家每戶在稻田宅基地範圍內自建房屋後,在徵得姐姐石梅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蓋了兩棟房子,開始了個體經營。

    2000年3月,石梅將購買的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 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搬到外地,以原價轉售給石海波,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9月30日,雙方買賣合同經公證處公證。

    合同第2條規定,“原房地產中介所分配的宅基地(含院子)大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著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轉讓給買受人。 石海波買了房子後,在等待石梅搬出去的時候,石梅在原來的房子旁邊又蓋了一間房。 石海波見石梅無意搬出去,於是正式通知石梅搬出去,但石梅不肯搬出去。

    2001年10月,石海波和石梅委託鎮土地管理辦公室處理,由土地管理辦公室主持雙方調解,當初達成協議,石梅以2萬元的價格將三套自建房賣給石海波,自己再蓋一套房子。 石海波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石海波讓石梅搬出宅基地供他使用,是不是原因?

    答:從本案來看,爭議宅基地其實可以分為兩部分,一塊是一棟2棟4平公尺的商房占用的宅基地,另一塊是房子後面一公尺長的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施梅夫婦轉讓商品房而轉讓給原告,宅基地使用權也轉讓給原告石海波; 第二塊宅基地已被石梅使用,他在宅基地上建造了兩棟房屋。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應當在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使用範圍內享有土地使用權。 由此可見,在雙方未就分立轉讓約定,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石海波,應當認為商品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是其後轉讓的, 但房子後面一公尺長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並沒有自然轉移。

    如果要進行轉讓,雙方之間應有特別協議。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出售給石海波時,合同第二條約定“原房地產主管部門轉讓的宅基地(含院子)大公尺的合法使用權,隨著房屋使用權的轉讓,轉讓給買受人。 “既然雙方對此達成了特別約定,如果這一條款能夠生效,很明顯,宅基地的使用權應該轉讓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商品房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要求石梅搬出宅基地供其使用的理由有正當理由,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法律分析:宅基地糾紛可查閱**為12348。 只要各地市民撥打12348法律援助**,即可自由選擇轄區內任意一家法律援助機構,為宅基地糾紛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監督等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集體擁有的土地,並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住宅樓和附屬設施。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法律分析:宅基地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1、協商,因農村宅基地糾紛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爭議; 3、在仲裁中,當事人不願談判、調解,或者談判、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爭議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如果談判失敗,將由人民處理。

    單位間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宅基地的實際使用中可能會發生衝突,特別是土地所有權和所有權的糾紛。 當我們遇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時,我們該如何解決衝突?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處理宅基地糾紛的五項原則。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妥善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和集體對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權。

    2.保護公民和法人依法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轉讓的原則。

    四是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了解以上五項原則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解決宅基地糾紛主要有三種方式: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談判失敗,將由人民處理。 也就是說,衝突雙方之間,解決的第一步就是談判,雙方可以談判,可以約定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就需要去鄉里或縣里的人去解決。

    (二)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間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如果發生無法通過談判解決的糾紛,則需要由人民來解決,如果人民給出的解決方案不能被雙方接受,則只能走法律上的冰雹巨集觀道路。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員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百姓處理不了,只能告上法利兄弟院,法院會裁定解決。

    但是,我們需要注意肆意種植的情況:如果確定宅基地的建設是違法建築,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民事判決,限期拆除障礙物並拆除違法建築,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拆除違法建築的處罰決定,退出其中的土地時間限制。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查詢村委會、鄉鎮、區和縣。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農民之間發生宅基地所有權糾紛時,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遜,協商解決問題。

    如果雙方談判成功,最好簽訂協議。 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或土地管理辦公室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申請時,應當寫上: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位址; 附上擬處理事項、申請的具體要求和理由,以及爭議地塊示意圖; 有關證據及其**、證人的姓名、工作地點或位址。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逾期未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其處理決定。 受理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十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鄉鎮不接受的,雙方可直接向縣**或國土局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機關可以調解受理機關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糾紛; 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分決定。

    (四)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1.談判和解。

    普通市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雙方應先自行協商解決,解決失敗後再訴諸行政解決。

    2.行政解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3.司法解決。

    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司法處理,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行政處理後才能申請司法處理。 但是,在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經過司法處理。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宅基地糾紛不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一般無法報警,宅基地糾紛的具體處理方式如下:協商解決、人民調解、行政解決、訴訟解決宅基地主要包括三種型別:已建房、已建房或決定用於建房的土地、已建房但無上層建築或不能居住的土地、擬建建房的土地。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般來說,買家記不住“五證”的名稱和發證機構,但不必記住那麼多。 買房只需要看《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這“兩證”。

    因為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無法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取得上述《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就無法取得《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證明專案在規劃、工程、用地等方面均已通過審批,具備擬開發商品房市場准入資格。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因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發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土地侵害鄰民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審理。 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越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式。 因此,只要土地管理部門從主體到審批程式的各項處理都存在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就應吊銷宅基地使用許可或者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審批。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範圍內,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了農地轉換審批手續; 以及是否考慮了30年土地承包權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維持批准檔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或者以欺詐手段取得建房手續,侵害集體或者相鄰當事人利益而引起的糾紛。 能夠查明村民未經批准建造房屋或者以欺騙手段欺騙建房施工程式,侵害鄰里相關方合法權益,如影響鄰居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民事判決,限期拆除障礙物、拆除違法建築; 或者可以中止訴訟,並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拆除違法建築的處罰決定,限期收回土地。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時,如違法建築權利的買賣、確權等,應當注意,只能對建築材料的權屬進行裁定,不宜明確違法建築的權屬。

    2.因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地而引起的糾紛。

    村民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地的目的是占用更多的土地,擴大圍院,堆放雜物。 對於此類爭議,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地人民申請解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要求村落人退出缺糧地,清除障礙物,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土地》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占用空置土地造成財產損失賠償的案件。案件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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