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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52年以前的舊土地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它們是土地私有制時期的產物,與目前的土地公有制不一致。 52年後,新的土地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您一直居住在該土地上或有權使用該土地,那麼您可以將地契換成新的土地契據。
法律變化:1950年通過的《土地改革法》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人民應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並承認所有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購買、出售和租賃其土地的權利”。 到 1953 年,土地和財產所有權證書作為所有權證書大量頒發給個人。
1982年《憲法》確立了土地公有制,即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宅基地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證,現在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應運而生。 原來的舊房契和舊地契自然會失效。 但是,作為權屬證明,雖然不能直接產生物權的法律效力,但仍是其主張物權(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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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96|多年,借給別人過日子,還能回來嗎? 如果你有地契和國有土地,你借給別人肯定可以拿回來,如果你不和他籤任何合同,那肯定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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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地契和國有土地,你還能拿回來嗎? 畢竟,你可以把它拿回來。 但是這期間有很多麻煩,因為這段歷史比較長,嗯,有些事情並不容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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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記得上世紀80年代,有相關政策,這種問題在各地普遍調查,很多人以前的祖屋都被收回了。 具體手續不太了解,建議去民政局、房管等部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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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為什麼不呢? 是你的,那你就要回來了,國有土地證的名字是你的吧? 然後你可以理所當然地想回來,這是無可爭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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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借給別人的,肯定是可以歸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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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已過期,地土局是地土局到土地管理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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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建議去相關部門諮詢,如果拒絕退貨,可以走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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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的地契現在無效。 在六七十年代,沒有房契,其中一些是解放前的。 舊的地契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法第30條明確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土地制度改革前的土地契約無效。 可以看出,早在上世紀50年代,我國土地改革完成後,所有的土地承包就被廢除了。
土地利用知識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檔案。 土地使用證中的資料和編號,如單位名稱、土地編號、位置、土地變更等,必須與土地登記表一致。 土地使用證所附地圖可根據當前土地利用狀況的底圖或地籍圖的詳盡繪製獲得。
隨著面積和邊界的變化,圖紙也應相應地改變。 地契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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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有兩種型別:白色地契和紅色地契。 買賣雙方之間未經政府驗證而簽訂的契約稱為契約草案或白色契約。 契約製作、經政府核實並徵稅後,政府會為其辦理所有權轉讓和稅收手續,然後將官方排版列印的契約末尾貼上在白色契約上,並蓋上凌蓋縣州政府的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的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和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結束訴訟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平等對待當事人適用法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二審終結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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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效,但由於時間的流逝,其中一些可能已經無效。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將由人民銀行處理。
單位間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一、為建立開放、公平、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意見》等規定, 這些措施(試行)。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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