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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一、為建立開放、公平、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意見》等規定, 這些措施(試行)。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以下簡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單位與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繳納租金。
國有土地租賃是對國有土地的一種有償使用形式,是對轉讓方式的補充。 當前,要著力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穩步實施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對依法可以劃撥使用的原有建設用地,應當維持劃撥,不進行有償使用; 因土地出讓、租賃、企業改制、土地用途變更等原因,依法應當用於補償的土地,可以實施租賃。 對於新建建設用地,重點是促進和完善國有土地的轉讓,租賃僅作為轉讓方式的補充。 對於商業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原有建設用地的使用還是新建用地的使用,都必須轉讓,不能出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銀行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租期超過六個月的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賃地塊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地租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調整地租標準的時間和程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機關的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批准。 涉及徵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國有土地的租賃應當採用雙方招標、拍賣或者協議的方式進行,條件允許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 雙方協議租賃的國有土地租金,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最低地價,不得低於最低租金價格和最低租金標準,租賃協議結果應當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並向社會公開,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地塊的土地**評估必須按照《城鎮土地估價條例》進行。 約定的轉讓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土地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 有標桿地價的地區,約定出讓的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地等級基準地價的70%。 >>>More
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還是屬於你的家庭,你家庭和承租人的關係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如果土地在流轉期間被徵用,那麼地面上的附著補償就屬於承租人,比如豬棚原來的補償屬於附著補償,屬於承租人,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補貼只要發給農民就屬於你的家庭。
根據《物權法》第149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 可以由房屋業主共同提出繳納土地出讓費,應低於同型別土地出讓費,類似於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