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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滿足四個條件:一是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傷害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通勤途中; 第三,在確定事故責任時,它不是人的主要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遭受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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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 (2)傷害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通勤途中; (三)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 (四)因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
[擴充套件內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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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雙方建立爭吵、滑溜溜的勞動關係; 受傷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責任被確定為非該人的主要責任;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或火車上的事故造成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內和接觸礦渣的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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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 (2)傷害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通勤途中; (三)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 (四)因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
[擴充套件內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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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間要素,即上下班通勤;
2)空間要素,即上下班通勤的唯一方式;
3)在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事故或事故中受傷的;
4)非員工本人的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為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做準備,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前期滾鬥準備或整理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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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 (2)傷害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通勤途中; (三)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 (四)因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
[擴充套件內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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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受傷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不是該人的主要責任;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和火車事故造成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上下班通勤”原則上是指員工為了上下班而從住所到工作單位之間,但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員工不一定只有乙個住所,而且由於工作性質的不同,工作場所可能不只有乙個, 而即使只有乙個住所和工作單位,員工在兩地之間也未必只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所以只要在員工住所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上,就應確定為“在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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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兩方建立勞動關係;
2、傷害事故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在確定事故責任時,不是該人的主要責任;
4、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鄭胡在工作中受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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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上下班途中工傷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 (2)傷害發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通勤途中; (三)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認定; (四)因交通事故(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
[擴充套件內容]。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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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需要綜合分析,具體分為單方面事故和多方事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只有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認定:
1)正常合理的通勤路線;
2)不承擔主要事故責任的人;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造成傷害的;
4)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不滿足其中一項,則不能認定工傷,不能根據工傷待遇提出索賠。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合理時間內上班下班的合理路線、慣常居所、單位宿舍等上下班通勤情況。 因此,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在特定情形內,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非本人員主要責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上下班通勤,對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則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的工資應由責任方支付,如果責任方支付的金額低於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 那麼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就應該補足差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