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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和評估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慣常居住地。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1)職業歷史和過去歷史;
2)職業健康監測檔案影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多年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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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它由十個類別組成,分別是:
1 塵肺病。 有矽肺病、煤工塵肺病等。
2 職業放射病。 有外輻射急性放射病、亞急性放射病、慢性放射病、內輻射病等。
3 職業中毒。 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身體因素、職業病。 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引起的職業病。 有炭疽病、森林腦炎等。
6.職業病。 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職業性眼病。 有化學性眼灼傷、電光眼炎等。
8 職業性耳鼻喉疾病。 有雜訊性耳聾,鉻鼻涕。
9 職業性腫瘤。 有石棉引起的肺癌和間皮癌,以及聯苯胺引起的膀胱癌。
10 其他職業病。 有職業性哮喘、金屬煙燻熱等。
職業病診斷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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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登記地或者慣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職業病診斷證明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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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通過向職業病鑑定機構申請鑑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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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提交鑑定申請書,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2.鑑定所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應當發出《職業病鑑定材料提交通知書》
3.當事人應當在10個工作年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別所需的材料或者書面陳述。
4.協商和評估費用的支付。
5.符合錄取條件者,將收到《職業病鑑定驗收通知書》。
6.選派鑑定專家召開鑑定會議。
7.出具《職業病診鑑定書》。
8.當事人接受《職業病診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依法負責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他或她的註冊地點或他慣常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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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解答:1
當事人提交鑑定申請書,並提交《職業病鑑定申請書》2鑑定所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應當出具《職業病鑑定材料報送通知書》3當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鑑定所需的材料或書面陳述4
協商估價和付款事宜5符合錄用條件者,發《職業病鑑定驗收通知書》6將選出鑑定專家召開鑑定會議 7
出具《職業病診鑑定》8當事人接受《職業病診鑑定》。
親愛的,我很高興為您解答:1當事人提交鑑定申請書,提交《職業病、職業病鑑定申請書》2
鑑定所收到《職業病鑑定申請書》後,應當出具《職業病鑑定材料報送通知書》3當事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燃燒、職業病鑑別所需的材料或書面陳述4協商估價和付款事宜5
符合錄用條件者,發《職業病鑑定驗收通知書》6將選出鑑定專家召開鑑定會議 7出具《職業病診鑑定》8
註冊為漫畫人的人將接受“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檔案所在地、登記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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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職工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職工註冊地或常時居住地進行職業病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職業病診斷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職業病鑑定員可以選擇雇主所在地、戶籍地或慣常居住地進行職業病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職業病診斷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您好,申請職業病鑑定,您需要向鑑定辦公室提供以下資訊:(1)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市下轄區的職業病診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初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函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鑑定連鎖拆解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鑑定。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度,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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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 各國法律都有關於職業病預防的規定,一般來說,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職業病鑑別程式如下:
申請方應向診斷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鑑定申請書 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診斷證明、鑑定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書後, 審查鑑定辦公室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鑑定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看相關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職業病診鑑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 對材料齊全者發出驗收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 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 當事人應配合職業病診鑑辦公室主持下參與職業病診療鑑定的專家組織, 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應當在職業病診評辦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評鑑辦挑選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應當通過對鑑定材料的審查和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 鑑定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註明鑑定意見的內容。工作場所監控資料和相關檢查資料等一般資訊; 當事人之間關於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必須由參加鑑定的全體成員共同簽名,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評委員會分割槽負責職業病診斷糾紛的初次鑑定。 當事人對市級職業病診評委會的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職業病診鑑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鑑。 注意事項:省職業病診評委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規定職業病患者在休息期間和確定致殘、致殘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職業病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