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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而言,根據我的實際工作操作,我可以提出以下建議:
1、已登記結婚的員工視為已婚,可享受婚假。 對於三天的婚假,國家規定晚婚者(25歲以上男性、22歲以上女性)可額外享受10至13天婚假(根據當地規定);
2、員工入職後,依法辦理登記,可享受婚假,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3、員工在進入公司前依法登記,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說明這是原公司的義務,取消其婚假資格,如果能證明未在原公司休過婚假, 可以依法給予他們結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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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婚假的規定,但在當地的《計畫生育條例》中有規定,一般為三天,婚假是全薪的。 根據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畫生育條例,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任何企業職工晚婚,都可以享受獎勵性婚假。 一般來說,如果男方年滿25歲,女方年滿23歲,則第一次婚姻被定義為晚婚。
如果男女都晚婚,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婚假應增加7-15天,詳情請參照當地法規。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旅遊假條例》(1980年2月20日公布),國有企業職工結婚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3天的婚假。 如果夫妻不在同一地點工作,一方需要到另一方所在地結婚,企業也應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員工出差假。 在員工休婚假、旅遊假期間,企業應相應支付工資。
員工在路上的交通、交通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 目前,國家尚未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2 《勞動法》中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應體現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
公司在制定婚假相關規定時,可以對有效訴訟時效作出具體規定,但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3、員工在換新公司時申請婚假的,也應按規定辦理。 至於員工是否在前一家公司休過婚假,只要核實就足夠了。 如果你已經休了婚假,你當然不能再休婚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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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現在婚假是 3 天。
有些人理解片面性,將營銷等同於推銷。 但是,推銷不是營銷,推銷只是營銷的內容之一。 著名管理學家彼得·德魯克(Peter Drucker)曾指出,“可想而知,總需要一些銷售工作,但營銷的目的是讓銷售變得多餘,營銷的目的是深入了解和了解客戶,使產品或服務完全適合其需求,形成產品自我銷售, 理想的營銷將產生乙個已經準備好購買的客戶,剩下的就是如何方便客戶獲得產品或.......”美國營銷權威菲利普·考勒(Philip Cowler)認為,“營銷最重要的內容不是銷售,而是營銷冰山.......的巔峰”如果營銷人員做好了解消費者的各種需求,開發合適的產品,以及定價、分銷和**,這些產品將很容易銷售。 >>>More
在培訓計畫的指導下制定培訓課程,編制培訓教材和教案,根據培訓內容和受訓人員特點設計培訓教學方法,講授培訓內容,設計培訓效果評價體系,組織或協助培訓效果評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