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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已經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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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股東大會違法決議分為兩類。
1、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案股東會決議無效。
2、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決議內容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取消股東大會。
1、股東會決議無效具有普遍性,具有絕對追溯效力,公司決議無效訴訟判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並延伸至第三方,具有絕對追溯效力,但法律是維護交易安全, 善意第三人因無效決議而取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2、股東會決議被撤銷後,產生決議從一開始就不生效的法律後果,但這種追溯效力不能延伸至基於對公司決議的信任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論是公司內部成員還是公司外部的第三方, 只要構成善意,其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就不會因此類追溯力而失去效力。
3、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已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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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會違法決議分為兩類:一是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無效。 另一方面,股東會的召集程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根據你所反映的情況,股東會的這一決議是股東大會召開程式中的違法情況。
根據《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有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公司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這裡的表決權由股東按其出資額的比例行使。
換言之,由於貴公司8名股東全部持股,4名股東的股份總數超過十分之一,您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但同時,《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是,你提到的股東大會從通知到召開只有11天,召開程式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是股東會的可撤銷決議。 無股東申請撤銷的,股東大會決議有效; 但是,一旦股東申請撤銷並得到法院的支援,股東大會的決議將自始無效。
作為公司的股東,您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如果要起訴法院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則必須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期限為自決議之日起60日內。
平時我真的沒有什麼讓自己自信的,但誰就沒有優勢,每當我和朋友去KTV唱歌時,我的自信就爆棚了,歌曲太多了,我覺得我唱得更美,從大家的掌聲中都能體會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