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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公司必須支付給員工的,工傷賠償金支付後,不影響公司向員工支付工傷保險。
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受傷、因工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醫療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和職業病的預防,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全員工傷保險費員工或本單位的員工(以下簡稱“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的職工以及工商個體戶的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代收繳,按照《社會保險費代收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代繳的規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根據工傷保險**、工傷發生率等確定各行業的費率等級。 行業差額和行業內費率等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經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社會保險經紀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工傷發生率和用人單位所屬行業的費率等級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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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無論是否發生工傷,必須繳納至退休年齡或單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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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公司必須為每位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繳納完畢後仍可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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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響理賠的理賠後,您仍然可以繼續購買,並且您不會因為理賠而拒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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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已經為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那麼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後,工傷索賠和保障應由工傷保險**支付和承擔,企業不承擔額外責任。 但是,出於人道主義關懷,企業可以向工人表示某些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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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餐費、交通費、食宿費、每月傷殘津貼等,需要根據工傷情況進行判斷。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賠償標準:按自理殘疾情況支付上一年度全區職工平均月工資的%或30%作為生活照料費支付; 喪葬補貼為上年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6個月; 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其他。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用賠償的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受傷職工應當在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其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要求, 以及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受害人符合上述條件後可領取醫療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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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您提到的,工傷是乙個法定程式,工人受傷後需要確定,然後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保險可以支付相關金額時,無需單獨支付賠償金。 如果金額不足,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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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工購買保險後,無需賠償工傷保險,但需要支付和墊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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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後。 如果發生工傷,保險公司會賠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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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有購買了社保後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購買後,不能通過工傷保險報銷,簡單但工傷福利應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疾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被診斷斷開、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向勞動績效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日期。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處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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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您可以再次購買工傷賠償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要您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非您主要責任的事故,就認定為工傷。
但是,如果已經獲得民事賠償,購買工傷保險就沒有意義了,因為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並不衝突,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獲得民事賠償後,不需要要求工傷賠償。 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而是要看具體情況,例如,員工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只造成面板外傷,沒有骨折等內臟損傷,他仍然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您好,您可以再次購買工傷賠償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要您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趙和藻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消防、汽車拆解的事故,就認定為工傷。 但是,如果已經獲得民事賠償,購買工傷保險就沒有意義了,因為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並不衝突,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獲得民事賠償後,不需要要求工傷賠償。
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而是要看具體情況,例如,員工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只造成面板外傷,沒有骨折等內臟損傷,他仍然可以獲得工傷賠償。
我工傷引線孔屬於通勤交通事故,由於原公司解約,工傷社會保障也到位,現在給新淮凹凸幹公司任教春的工傷保險買不了,你知道是怎麼回事嗎?
您好,根據您的簡單描述,您可以就此情況向當地社會保障機構投訴。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或者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用人單位協調區域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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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但是,工傷保險**只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如果雇主的雇員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前遭受工傷,則參加工傷保險後產生的新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未繳納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款的,處未繳款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不。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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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購買了工傷保險,則無需支付費用。 對於工傷員工,如果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太多錢,但在工傷期間,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補貼,同時,在工傷期間,公司不能解除與員工的關係, 如果要終止,則必須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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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購買是在事故死亡前進行的,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 因此,如果在工作中發生工傷,購買了工傷保險,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支付賠償金,公司將向被保險人提供相應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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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傷必須申報,確認後由社保予以賠償。
商家無權扣減!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規定,職工因日常生產、工作或者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造成工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認定為工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