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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規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 第四十六條 因辦案理由不明確,請求有關機構指示的, 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程度鑑定、司法鑑定結論、公告送達等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況的,經仲裁委員會主席批准,可以中止審理案件, 並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排除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後恢復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規則: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訴訟時效提出上訴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 裁決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 裁決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字,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字,也可以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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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因某些重大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等)未能在時效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逾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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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主要包括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的解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合法、公正、及時、注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1、如何向勞動局投訴公司拖欠工資?
如果您向勞動局投訴,公司將不支付您的工資,勞動局將無法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不發工資怎麼辦?
雇員可以與雇主協商,要求雙倍的工資和遣散費。 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談判失敗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何處理退休人員之間的勞動爭議。
1. 和解。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 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力、不能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 仲裁。 4. 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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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仲裁一般分為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準備仲裁、仲裁審理四個步驟。
2、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4、仲裁庭開庭: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日期、地點;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提前三日申請延期。
2. 仲裁訴訟時效的中斷:
1、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另一方主張權利的;
2.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救濟;
3、對方同意履行其義務。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處理規則為:
(一)10人一組涉及10名以上勞動者的糾紛,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優先立案審理;
(二)仲裁委員會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
3)因履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處理規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仲裁期限:
(一)仲裁庭追加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自作出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2)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自補充、更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三)追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自受理追加、變更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期限;
(四)申請仲裁與反請求合併的,自反請求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期限;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自受理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期限;
(六)中止審理期間和公告送達期限不計入仲裁期限;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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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一)關於追討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爭議; 12個月不超過當地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金額;(2)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產生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要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應當按照終審判決辦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注:仲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同意將經濟合同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法判斷是非,並作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一次性裁決的解決特定爭議的方法或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