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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工傷後辭職需要賠償嗎? 如果雇員因工作原因受傷,雇主通常會賠償雇員。
1、離職單位發生工傷後需要賠償嗎?
只要勞動者因工傷發生事故發生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則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傷殘醫療補貼、停工期間工資福利外,勞動者的其他工傷賠償專案與工傷後辭職並無必然聯絡, 且員工辭職不會對員工的工傷待遇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
但是,如果工傷職工在工傷索賠期間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僱傭關係,律師建議職工應在停工期結束時提出申訴,以便正常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停工期間的工資和福利。
如果工傷雇員殘疾,在確定工作能力的殘疾程度後需要辭職,則工傷保險**應以在職員工在當地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為基準,並按當地規定的月數向受傷員工支付一次性殘疾醫療補助,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當地在職職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按照當地規定的月數,向工傷雇員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然後,當員工離開公司時,雇主應向員工支付所有兩項補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5級或6級殘疾的員工,應享受以下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工資;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如難以安排工作,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工資的70%,六級傷殘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應付給職工的全部社會保險費。
實際領取傷殘津貼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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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則公司將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相關費用,其他費用由工傷保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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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傷員工離開公司,公司將一次性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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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自願離開公司,公司結清員工工資等費用後,公司不再補償費用,並支付養老保險等保費至其到期日。 其次,如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屆滿,員工提前離職,雙方協商解決,正常情況下,公司不會賠償員工的任何進一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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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傷辭職為自願辭職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 在規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未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因工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就醫。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1、辭職後不配合認定工傷的,如何處理?
勞動者可以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後再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則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1、個人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2、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勞動能力進行評價。
3、因工受傷的員工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穩定後的工傷程度。 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械,則只能在取出後進行評估(除非醫生以書面形式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械不需要移除,並且一直保留在體內)。
4、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原件及影印件;
2)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查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三)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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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的補償標準如下:1、員工在工傷恢復期間應保留員工的職位和工資; 2、工傷期間工資按工傷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支付時間不超過12個月。
1、員工工傷恢復期內如何賠償公司。
1、公司對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的補償標準如下:
1)員工在工傷恢復期間應保留崗位和工資;
2、工傷期間工資按工傷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支付時間不超過12個月。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2、員工工傷的處理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工傷的處理程式如下: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報,單位不申請的,由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情況相對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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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恢復期間,員工應保留其職位和工資,即保留其工資和薪金。 一般而言,工傷期間的工資是以工傷人員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為準,支付期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出國或者出境的人在中國境內有勞動關係並參加工傷保險,在國外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境外有關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由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向外方主張賠償。 外方支付的賠償金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應當予以補償。
對取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繳納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放補助金。
境外傷害賠償低於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
出國離境人員應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向國外派遣勞務或者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部申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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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仍可申請工傷賠償,受傷或殘疾的,可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其中前者補貼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申請支付,後兩者可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支付。 如果在申請賠償時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工傷的職工或者職工所屬單位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滿意的;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滿意,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三)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工傷待遇糾紛的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解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