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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補償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的兩倍)。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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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和裁員有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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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勞動合同是一年一次還是每三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則需要支付勞動者遣散費。
勞動者在解雇方面沒有過失的,即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同時,雇主可能被要求補充繳納社會保險費。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雇員。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工人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補償金額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五)未依法、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無過錯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如果長期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長期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1或2個月,3個月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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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