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司法鑑定後,工廠不按照鑑定結果進行賠償的,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3-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司法鑑定對工傷不具有法律效力,應當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鑑定結論申請工傷保險金。 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礙程度的分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完全無法照顧自己,一生中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以及生活中部分無法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只能通過法律程式去起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業病的診斷或評估。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診斷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職業病評估。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書面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工廠不配合工傷司法鑑定,重新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應當享受工傷隱患的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金,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和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礦渣和攜帶資金中支付, 具體繳費標準由協調區人民規定。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用人單位在雇用員工後,應為每位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這是必要的保險。 用人單位在認定工傷後不予賠償的,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再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訴訟。 那麼我們來看看不補償公司的解決程式。

    如果勞動局認定了工傷,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的,認定工傷後公司應該不賠償什麼,如何解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認定工傷後公司應當不予賠償什麼,勞動爭議如何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發生勞動爭議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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