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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的收益。
本條的全文表述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得,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換言之,“婚姻關係的存續期”僅限於收入的取得,而不是投資行為,即只要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投資個人財產獲得的收入,無論該投資行為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收入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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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入、孳息和自然增值,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婚姻法》解釋3的規定,屬於後法,優先於前2解釋。
此外,還承認了兼顧婦女和兒童並照顧弱勢群體的原則。
同時,取得與對方當事人有實際關係並具有輔助作用的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原則與例外並存,需要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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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如果你沒有同意誰賺的錢是誰自己的,那麼所有收入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法律有特殊情況。
您的案件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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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財產制度下,除另有約定外,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所有自然人的財產統稱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共有財產制度下,除非夫妻另有約定,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具體而言,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簽訂了財產公證或協議,明確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處置,則共同財產制度不適用於他們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沒有簽訂相關協議或公證,則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益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在共有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有權平等協商。 夫妻之間對個人財產的處置發生爭議的,可以合法協商或者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在共同財產制度下,婚前財產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僅適用於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 因此,婚前財產是變相的個人財產,不受共同財產制度的約束。
在共有財產制度下,一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另有約定。 在處理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時,夫妻雙方需要平等協商或依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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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美月。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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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霍爾技能。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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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無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一百零五十四條 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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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一方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配偶一方將他或她的個人財產進行投資,則投資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它包括一方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持有**、債券、**投資**股份等,並具有婚前財產投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股息或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夫妻特有的財產,又稱夫妻保留的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夫妻婚後約定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財產。 獨特財產可分為法定獨特財產和約定的唯一財產兩大類。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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