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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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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單位簽訂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3)家庭中沒有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撫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員,六個月內重新錄用的,應當通知被裁撤人員,並優先處理同等條件下被裁撤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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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無需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補償方式根據解除原因而有所不同。 1、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按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超過六個月但不滿一年,則在計算為一年的六個月後,應支付員工六個月的工資。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開除的,需按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的,或者由用人單位提出。(五)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無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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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公司解雇的員工可以獲得遣散費。 遣散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數額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凳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分支旅行限制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1、明確會議主題:即組織者必須明確會議的“目的”,只要會議主題明確,才能知道參會者是誰、會議議程的長度、參會人數、會議位址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