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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從寬從輕並濟的刑事政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從寬從輕,量刑與犯罪相適應。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要依法盡可能簡單、迅速、從寬處理,並探討適當的處理原則和方法; 對因國內衝突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罪、獲得寬恕、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公眾安全感的,應當積極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初犯、偶犯、過失犯、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少年犯, 並應當普遍反映寬大處理。
2.堅持刑事責任與處罰相稱的原則。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認罪認罰從寬的表現,又要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人身危險程度等,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確定刑罰,確保刑罰與犯罪相適應。 避免刑罰不平衡。
3.堅持循證裁判原則。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判決的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確認證據。 堅持法定的舉證標準,偵查結束、提起公訴、作出有罪判決,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據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依法作出撤訴、不起訴或者無罪判決。
4.堅持檢察院、檢察院、法律三機關合作制約原則。 公、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分工分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1. 認罪認罰時最好不要簽署認罪宣誓書?
1、最好不要簽署認罪認罰宣誓書,因為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宣誓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訴訟中的相關利害關係,可以最大程度地反映其自願性和真實性。 一經簽字,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宣告、承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其效果不亞於此前所作的供述筆錄。 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簽字,比如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頭號包袱人。
已經簽署《認罪宣誓書》後悔改的,雖然認罪的《認罪宣誓書》可以作為認罪的證據,但仍需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
2.認罪認罰宣誓書需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認罪認罰的情況、罪名和適用的規定,以及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減刑、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認罪認罰後應適用的審理程式,以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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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如實供述,主動返還贓款、贓物等情況較好的,可以在量刑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一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已表明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快認罪,提高辦案效率和效益,同時減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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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人指控的主要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結案。
接受處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和執行方式沒有異議。 是否主動返還贓物或作出賠償,是否主動繳納罰款,是否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接受處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式或者簡易程式的,不影響“接受處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認罪認罰或者被控告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法定減輕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犯罪性質、情節完整性、危害社會程度減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1.認罪認罰量刑不寫緩刑建議書怎麼辦?
認罪認罰從寬建議書中未包含緩刑的事實表明,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不適合緩刑,因此只能減刑。 緩刑有一定的條件。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人指控的主要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結案。
接受處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和執行方式沒有異議。 是否主動返還贓物或作出賠償,是否主動繳納罰款,是否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接受處罰的重要標準。 認罪認罰能不能判處緩刑,還取決於被指控的犯罪和犯罪情節,認罪認罰只是處罰較輕的情節,甚至不是重要情節,主要由犯罪型別和犯罪情節決定。
2. 最好不要簽署認罪書。
1.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誓章,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案件。 2.
從實質上講,認罪認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獲得“優先量刑”。 在程式上,基層法院管轄範圍內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採用速裁程式或者簡易程式審理。 3.
認罪和接受懲罰最好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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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結案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確保實施假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自願認罪認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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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宣誓書; 但是,有犯罪嫌疑人失明、聾啞或者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結書的情形,不需要。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不提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宣誓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無需簽署認罪認罰書:
(一)犯罪嫌疑人為盲人、聾人、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識別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指定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宣誓書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程式規定:
1、社會上發生涉嫌犯罪事件的,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舉報或者控告情況進行介入,進行前期調查; >>>More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違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處分(如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民事案件是公民、法人、公民與法人之間作為平等主體的糾紛引起的訴訟,主要指與財產權益有關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個人案件。 如違約、離婚、財產繼承、人身傷害等。 >>>More
對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定罪判刑。 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刑事羈押和公安機關批准逮捕偵查的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期限。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