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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非法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對非法砍伐的樹木進行數十次重新種植,沒收非法砍伐的樹木或者出售所得的收益,並處違法砍伐樹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砍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重新種植被亂砍伐樹木數五倍的樹木,並處亂砍伐樹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提到損害賠償、沒收樹木或出售的收益。
重新接種疫苗和罰款是酌情決定的,不能說是錯誤的。
農民工不應受到行政處罰,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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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這個結果是不正確的,因為王某雇傭工人擅自砍伐他人的樹木,沒有申請採伐許可證,就構成了刀案,非法砍伐立木積聚立方公尺,超過了刑事立案的標準,所以我認為應該按照非法採伐罪處理。
農民工為了獲得砍伐樹木的報酬而為他砍伐樹木,即使他們知道這些樹木不是王某的所有者,也應該構成非法採伐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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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採伐。 理由:溫跨境砍伐15棵杉樹不在砍伐許可證範圍內;
2、王某不構成非法獲取被盜櫻花樹和濫砍濫伐樹木。 溫在木材時簽發了採伐許可證,隱瞞了木材非法的事實;
3.有不合適的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活木量計算為0 5立方公尺以上或者20棵以上幼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重新種植10倍的林木非法砍伐樹木,沒收非法砍伐的樹木或者出售所得,並處違法砍伐樹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根據上述條款,補植150棵樹的命令是正確的,國有林場800元的補償應為400元用於出售,1500元的罰款應為2000元(5次)-4000元(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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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溫的行為是非法採伐。 因為:溫指示在嵩山沒有開始採伐第一林場的第十五類森林(轉移林)之前砍伐了某B林場的樹木; 明知不屬於他轉讓的林地範圍,他有主觀意志; 已經獲利。
但是,溫的行為並不構成“偷伐樹木”罪,只能作為“非法採伐”進行處罰。
2、王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採伐、亂伐樹木。 因為:溫在銷售木材時出示了“森林採伐許可證”。
王某無法辨認“森林採伐許可證”的真實性。 但是,王某必須建立“木材採購台賬”,明確標明銷售者名稱、採伐許可證號等所購木材的資訊。
3、A縣林業局對王某的處罰不當。 如果王某在田間建立了“木材採購賬”,王某就不應該受到懲罰; 如果王某沒有“木材採購賬”,應指導他建立基於教育的“木材採購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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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3月分析:由於木材檢驗站不具備行政機構資格,是縣林業局的派遣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處罰權,只能以縣林業局的名義行使處罰權。
縣林業局作為專門的行政機構,具有行政機構的資質。 因此,應為該問題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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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該如何描述趙的行為? (2 分)。
趙某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趙某砍倒了一棵掛果子的核桃樹,侵犯了特定物件,這是區別於破壞公私財物的關鍵。 由於這個問題沒有解釋趙某的主觀目的(如果目的是占有核桃,則構成盜竊罪,以占有核桃樹為目的,構成非法採伐罪,目的是發洩個人憤怒或其他個人目的,則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由此推定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民警應如何處理孫某的舉報?(2 分)。
1.詢問線人孫。
2.認定構成犯罪的,填寫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
(三)森林公安機關在公安案件成立後決定轉為刑事案件是否正確?為什麼? (3 分)。
做對了。 這是因為在偵查治安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4) 孫可以要求撤回舉報嗎?為什麼? (3 分)。
不能要求駁回案件。 破壞生產經營罪屬於公訴案件,被害人無權要求撤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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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治安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6、(1)應如何定性趙某的行為? (2 分)。
2)民警應如何處理孫某的舉報?(2分) (3)森林公安機關在公安案件成立後決定轉為刑事案件是否正確? 為什麼? (3 分)。
4) 孫可以要求撤回舉報嗎?為什麼?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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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王某慫恿孫某的行為有兩種說法:一是王某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罪(教唆罪),二是《刑法》規定教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重處罰。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王某被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產罪的間接主犯,利用孫某年滿15周歲且未滿刑事責任年齡,利用人達到預期的犯罪目的。
後來,他到孫家偷了4000多塊錢,盜竊完成。
2.根據以上分析,如果認定孫某犯有故意毀壞財物的共同犯罪,則認為其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應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必要時,也可以由**制度化。 如果認定王某是間接主犯,那麼孫某無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3.王某到公安機關自首退贓時,量刑時應當考慮自願投案自首的情況,對盜竊罪的處罰應當從輕或者減輕。 由於舉報造假窩點,提供有利於破案的線索,構成立功(視具體情況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時也應酌情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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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定性錯誤,應確定搶劫。 原因,朱被發現在盜竊中,為了逃避鄰居的追捕,他實施了暴力,這是一次轉化搶劫。
2、存在問題:1、不宜允許輔警參與審訊,因為審訊只能由公安人員進行; 2、與案件無關的朱某手機不宜被扣押; 3、5000元不退還給業主,經核實並辦理手續後退還給業主; 4、訊問沒有手續的,也有問題,應採取傳票、傳票等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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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某涉嫌搶劫。
2. 由兩名警察審查; 經縣局領導批准; 朱某的手機不需要被沒收; 扣押5000元,歸還賈某; 匕首緝獲; 吳做了傷情評估; 非流浪只能延長至七天; 朱的家人在被拘留後24小時內得到通知; 在刑事拘留後24小時內對朱進行審訊; 延長拘留期,經縣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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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規定了一般程式:
第二十五條 查處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不得少於二件。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如證據可能遺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登記保全,填寫《登記保全林業行政處罰通知書》,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轉讓證據。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收集各類證據。 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收集、收集各類證據。 證據收集、收集設施應當做好筆錄,偵查人員和有關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簡稱被詢問人),並做好林業行政處罰查詢記錄。 被訊問人拒不答辯的,不影響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訊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訊問人核實,無閱讀能力者應當宣讀; 被詢問人提出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准許; 被詢問人確認記錄無誤後,應當在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詢問人拒絕簽字、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發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蓋章。 被訊問人要求自行寫信的,應當准許; 必要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還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寫字,本人書寫應當有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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