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範圍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1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相關法律知識》考點講解!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受理的具體範圍為:1

    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 2.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拒絕接受行政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4.

    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收或者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發現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繳納養老金、最低生活津貼、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發現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行政訴訟受理的具體範圍為:1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 2.

    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拒絕接受行政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拒絕申請行政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4.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地、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用決定和賠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發現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繳納喪親撫卹金、最低生活津貼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發現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義務、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不服、對徵用、沒收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從寬處理:

    (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審慎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掩埋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收或者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法第一條第十一條進一步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八類行政案件,它們是:

    (一)行政處罰案件;(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三)侵犯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四)申請發放許可證和執照案件; (五)申請履行保護人身、財產權法定職責的案件; (六)領取養老金的; (七)違反《桐套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八)認定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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