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是否有權出售而不出租停車位?

發布 社會 2024-03-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停車位必須有產權,但存在性質問題,停車位的個人產權證明不能開通,青島能憑證出具的停車位很少。

    此外,乙個關鍵點是停車位誰歸誰所有,人防歸國家所有,受益權歸開發商所有; 非人防,開發商所有權。

    因此,目前的情況是,開發商基本上只出售車位使用權,車位產權證太難獲得。

    至於業主,只要你不買,車位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都與你無關,開發商如何處置與你無關。 所以,沒有停車位,不准進去,但很正常,進去怎麼辦,不能佔別人的便宜。

    但是,小區內的車位優先使用小區業主,可以在出售完成前出租給業主。

    免於無用使用,更違法,是侵犯他人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般來說,停車位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一種是能夠頒發產權證書,另一種是不能頒發產權證書。 因此,您在購買車位時,一定要睜大眼睛,了解您是在簽署《機動車位購買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不能用產權證簽發的普通停車位,也可以簡單地分為兩種型別。 乙個是已包含在共享區域中的停車位。 只要列入公共泳池,從法律上講,就屬於不能頒發產權證的停車位,因為是所有業主共有的。

    因此,這種型別的停車位不能作為產權購買,但可以出租。 另乙個是人防停車位。

    人防車位與其他車位不同,各有特點。 由於人防車位占用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屬於人防工程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此外,建設部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納入共建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所有業主,這種車位不能以產權購買。

    人防車位可以租用嗎?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租賃主要有兩種看法:

    觀點。 1、有的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轉讓人防工程產權和使用權,人防工程車位轉讓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該協議無效。

    觀點。 2、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經過登記手續。

    因此,如果要租用人防停車位,最好獲得人防部門的許可。 此外,由於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租賃的民防車位有可能被**部門無償徵用。

    最後,我們還應該注意約定的租賃期限,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如果超過20年,則超出部分無效。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開發商的做法違法,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保護開發商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 建築物分區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割槽中的綠地歸共有人所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確標明屬於人手的個人除外。

    施工區域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物業服務建築應當由業主共同擁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開發商無權出售無產權的停車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在建築區劃內,機動車位、擬停放車輛的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贈與、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在建築物分區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產權停車位只賣不出租,如果車位沒有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則違法。 主要依據如下:

    1、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開發期限進行專案開發建設”; 開發商需按規定申請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停車場(圖書館)建設專案規劃許可證。 開發商履行上述義務,允許其轉讓依法建造的停車場(圖書館); 在依法轉讓之前,開發商也被允許使用停車場(圖書館)設定的停車位。

    2、按照上述規定,開發商未提供停車場(友臣申庫)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和兩份證明的,不符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其中規定“地下工程應當以”誰投資, 誰擁有、誰受益、誰保護神靈“,允許建設單位轉讓、出租其投資開發、自行或者依法建設的地下工程;因此,開發商不得轉讓停車場(圖書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不得使用停車場(圖書館)內的停車位。 事實上,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的所謂產權停車位涉嫌欺詐。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和《居住建築規範》的要求,住宅建築應配備居民停車場(車庫),並按每組住戶數量比例分配停車位。 按照《住宅建築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配套建設住宅停車場(車庫),落實城市規劃配額指標一級出台的,建設費用計入成本,構成住房價格; 開發商收取銷售價款,已將住宅車位和車庫整體出售,成為所有業主共有財產和共享停車設施,無產權停車位。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以**、贈與或租賃的方式約定使用共享停車位”的規定,業主應當共同決定共享停車位的使用,並授權物業服務提供者與需要使用停車位的居民(包括住宅業主或使用人)約定收費; 委託物業服務商實施有償取得停車位使用權,實現全體業主利益共享。

    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對朋友有所幫助,點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開發商的做法違法,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保障您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確保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明辨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 確認公民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懲治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守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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