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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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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協議不明確的救濟】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十二條 【合同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約地的市場**履行;**定價或**指導價依法執行的,按規定執行。
(三)履約地不明確,且已支付幣種的,為收款地;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約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請查一下上面的條款,你說的沒有第六十一條的第一款,也許是因為《合同法》的更新,你提到的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可能是第六十二條的第一款。
第六十二條 【合同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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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合同條款不明確的救濟。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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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合同法》第60條主要規定了當事人按照合同要求需要履行的一些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需要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然而,自2020年5月28日起,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投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部分規定了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簡單合同的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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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法》第60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相對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 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積極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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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充分履行原則。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執行的原則。
充分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 它要求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合同約定的履約期限和地點、適當的履約方式、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充分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
2.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確認善意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則。
3.情況變化原則。
情況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完成之前,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發生了變化,如果合同繼續履行,則為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或終止合同。
合同履行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充分履行原則《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執行的原則。
充分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 它要求當事人根據標的物及其質量和數量、履約期限、履約地點、合同約定的適當履約方式、合同的履約原則,充分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
二是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
三、合作履約原則合作履約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要妥善履行合同債務,而且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履行債務的原則。
四是情況變化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
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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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履約、誠信】雙方應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的。 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23章共428條。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同時廢止。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兩方以上(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這種型別的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和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因此也稱為債權人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
合同有時也指產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也稱為合同。 如銷售合同、學徒合同、勞動合同、工廠和車間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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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充分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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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文闡述了誠信履行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在合同的履行中,誠實履行也構成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債權、履行債務。 合同條款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 誠信履約原則源於履約的附帶義務。
除了雙方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職責外。 還需要履行合同中未規定但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和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等手續,並按照其規定執行。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並於1999年10月1日施行。 第23章共428條。 >>>More
1.《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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