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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一樣的..我也申請了,正在等待。
1:如果對殘疾進行評估,是否要去當地勞動局進行殘疾評估; 首先要認定為工傷,然後要分級,分級材料要報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如縣社保局),再由他們送到市裡分級,也可以自己送。
2:是不是讓工廠要求他們申請殘疾評估比較好,如果工廠不同意,我們自己去勞動局; 如果向工廠求婚,工廠一般會同意,如果工廠繳納工傷保險,對工廠沒有影響。 如果工廠不同意,您將自行向勞動局提出申請,這可能與勞動仲裁有關。
3:在殘疾評估之前,你必須辭職嗎? 不。 如果我願意,我可以提出來並補償它。
4:假設是10級殘疾,我在網上看到上面寫著有5萬多元,但我親戚每月的基本工資只有。
八百元,怎麼算,好像只有800 11=8800,誤差有點大。 “個人薪金”是指工傷雇員在因工造成工傷或職業病發生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薪。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不是 11 個月,而是 7 個月。 具體金額取決於您的平均每月供款工資,或至少為整個地區員工平均工資的 60%。 不會超過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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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答:1、殘疾評估是殘疾評估,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鑑定部門或殘疾鑑定機構評估殘疾程度,而不是勞動局。
2、傷殘鑑定不需要單位同意,職工遭受工傷時有權申請鑑定。
3、傷殘評估無需辭職,傷殘評估僅作為賠償依據。
4、根據最新《工傷保險條例》,10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7個月工資(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辭職後,工傷可獲一次性醫療補助,傷殘工傷可獲一次性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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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於半月板損傷本病可以判定為殘疾,如果半月板損傷屬於保守**,半月板基本癒合,此傷殘等級一般為10級,如果損傷是縫合的,甚至半月板切除術,膝關節功能受損,按膝關節功能部分受限可評定為7級或8級。 首先,鑑定機構的選擇,由於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應選擇向人民法院備案的合格鑑定機構來做,以免鑑定結果在上法庭後因鑑定資格問題而得不到法院的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定後,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為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別陸空的委託,所以如果是在事故處理階段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 人民法院處於訴訟初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 委託律師賠償的,也可以委託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 雙方之間的調解也可以委託承保車輛的保險公司。
經法院或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後,經批准後,持鑑定委託書的申請人應攜帶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及相關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到審批機關指定的醫療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法醫應當在鑑定材料完成後20日內出具殘疾鑑定報告。
法律依據:《交通殘疾標準》規定“考核時間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傷害造成的傷害結束為準”。 一般而言,過早評估可能導致殘疾程度增加,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 拖延會降低傷殘程度,損害傷者的利益。
因此,應該在年底後確定。 所謂**終止,一般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認可的穩定臨床效果。 終止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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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半月板損傷可認定為殘疾,交通事故後受傷部位不作為殘疾評估的依據,對於任何民事主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和受傷後,如懷疑自己已致殘,可以向專門部門提交殘疾鑑定申請, 並且您還需要提供交通事故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橋磨稿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因**、**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醫院餐費補貼,以及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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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賠償義務人(行為人於武東和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提供的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和延續**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護理費用和隨訪費用; 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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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當在第一屆任期結束後由合格的殘疾鑑定機構進行殘疾程度評估。 因此,殘疾評估應在**之前完成,通常在出院後三個月,但如果傷勢已經穩定,則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提前向合格的殘疾評估機構評估殘疾程度。
如果有固定物(例如在骨折處安裝鋼釘**),則必須先移除固定物,然後才能評估殘疾。
如果鑑定是在案件結束前進行的,而此時尚未結束,則無法判斷事故結束後受害人是否會對傷害造成一定的影響以及是否能夠完好無損,此時根據受害人的傷勢做出的評估不客觀,無法反映和反映事故結束後的情況。案件結束。
殘疾鑑定機構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委託,但在委託前,需要了解鑑定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鑑定資格,否則可能無法從法院獲得鑑定結論。
1.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無身份證)。
2、委託鑑定(由律師事務所或交通團隊出具)。
3.交通事故證明。
4.病歷、診斷證明、入院記錄、出院總結。
5.X光片、CT膠片和報告。
2.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需時多久?
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完成鑑定的期限,延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延長評估期限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半月板損傷的程度也是輕度和重度的,殘疾程度不能僅靠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來確定,也有可能在醫院**工作結束後半月板損傷的程度可以完全恢復,所以是否有必要做殘疾評估需要由受害者結合人身傷害程度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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