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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有工傷**或想被重新認定為工傷? 根據你的文字理解,應該是原來的工傷**部分已經痊癒了**,現在是舊傷**。 如果是這樣,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申請舊傷**
員工因工受傷**並確認需要資訊的,享受有關規定規定的工傷保障。 如果你已經和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估計原單位幫你申請,可能需要自己申請,可以看看你的工傷證明和傷殘等級鑑定證明,哪個級別(市或省)勞動部門有勞動部門的公章, 然後到相關勞動部門諮詢申請舊傷的具體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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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後,如果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其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了變化,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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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經辦機構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一年內認為其殘疾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複核鑑定。
你提到的情況應該是從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舊傷**,你說幾個月才知道,12個月後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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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享受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一次性就業補貼的,不能再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與事故工傷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領取懷亮工傷醫療補貼和就業補貼的,工傷保險關係終止,老工傷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 工傷用工應當自理。只有天津市舊傷醫療費用超過原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部分,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才由工傷保險**支付。
1、工傷認定期間開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擅自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顯然是違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即用人單位的做法應當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事實上,即使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工傷的情況也只有在勞動能力鑑定後才能確認,而是否屬於工傷,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根據勞動者的片面陳述來提供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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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傷發生後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工傷待遇,則今後在原企業中找不到工傷**。
勞動者需要申請工傷鑑定,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傷殘等級並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費、營養費等,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因工傷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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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終止的情況,如果您已經領取了所有殘疾賠償金並自願簽署了終止協議,則該協議將不起作用。 只能向當地民政部門求助“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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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通過工傷鑑定,這樣更安全。 舊傷**,依法應由原單位管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工受傷,經確證需要需要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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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僱傭合約,除一次性工傷傷殘津貼外,你還應享有一次性工傷傷殘津貼,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和一次性僱傭津貼。
這些相關福利是按照傷殘程度計算的,只要享受了這三種待遇,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舊傷**再找單位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未解除勞動合同且未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一次性就業補貼,單位內舊傷**經醫院判定為工傷**的,仍可享受工傷待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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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申請工傷鑑定,然後進行傷殘等級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傷殘等級並向單位請求賠償,可以要求單位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住院費、營養費等,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建議將材料帶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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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終止後,工傷、舊傷費用由本人承擔。
一般來說,受傷的雇員只有在殘疾**時才會受傷。 工傷雇員致殘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放勞動補助金,解除工傷保險關係,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前一次工傷賠償責任。 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是舊傷賠償**。
公司招聘人員時,應當與已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