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是否與經濟補償同時適用?

發布 社會 2024-04-23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你好! 還行!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支付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支付遣散費的情況是: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法律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同時違反不同的法律法規,當然要承擔不同的法律後果。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跟進,滿意,謝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未簽訂合同的,既適用於賠償,也適用於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用工期滿乙個月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兩倍,用人單位受僱不滿一年的,應當支付至補充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止; 如果雇員已經受僱一年,則應支付總共 11 個月的款項,直到一年結束之日。

    由於未簽訂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遣散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簽訂僱傭合同時適用雙倍工資和遣散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您不簽訂僱傭合同,遣散費的規則是什麼? 1、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主動辭職的,可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雙方不能約定排除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雖然雙方之間因勞動者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只要用人單位解雇勞動者,勞動者仍然可以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享有經濟補償和社會福利保險等權利。

    即便如此,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勞動合同的條款,他或她也應積極協商,以確保勞動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2、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一)因用人單位過錯導致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未成立乙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月工資兩倍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2)因此,雙方未能在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在。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仍然不願意獲得遣散費,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自願辭職是不可取的,因為不簽訂合同與是否可以獲得遣散費不是一回事。 如果員工自願離開公司,除非有其他原因,否則員工將不會獲得任何緊急補償。

    3、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員工的服務年限和工資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算作一年; 如果少於六個月,將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1)經濟報酬一般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 (2)工資高於上一年度本地區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費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最長支付期限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主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因為勞動者不了解相應的專業知識,缺乏一定的理解能力,在這方面處於弱勢地位,例如,支付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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