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僱傭合同的終止和僱傭關係的終止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4-23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只能通過辭職、解雇等方式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中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期限,可能因合同期限屆滿而自動終止,也可能因辭職或解雇而自動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您好,無限期勞動合同補償: 1、根據服務年限,一年後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無限期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中,如果企業存在經營困難,則優先保留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遣散費或補償金的金額相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一般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期滿結束。

    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進行的。 根據具體情況,終止勞動合同需要不同的法律程式,不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式將導致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協商終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屬於過失解雇,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通知解除,即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

    4、經濟裁員,即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

    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無限期勞動合同,除協商解除方式外,還包括解除合同通知,即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終止。 立即解雇,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通過無限期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在乙個單位或部門長期工作。 這類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這種合同有利於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減少關鍵崗位上關鍵人員頻繁更換造成的損失。

    這對工人實現長期穩定的就業和學習商業技能也是有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許多雇主無視法律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這種狀態,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

    1、無限期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有哪些規定?

    協商雙方同意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的勞動合同; 並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對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表示祝賀,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應當為勞動者空職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次日,期限為書面勞動合同補充之日。

    確定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名冊)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其身份的檔案;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其身份的檔案;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實質性條件, 但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即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答覆》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30日後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辦理手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有固定期限、無固定干擾的勞動合同,在各種情況下都可以解除,具體如下:

    1、企業與職工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無限期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企業提出解除合同,則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遣散費。 如果員工想解除合同,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雙方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當然,企業應對員工違紀違規承擔舉證責任。 還有乙個大前提是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法的。

    主要體現在規章制度的法律內容、法律制定程式(民主運動程式之後),制定的規章制度已經向職工公示,否則企業的規章制度對職工沒有法律約束力。

    3、員工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例如,員工的非法操作導致企業裝置短路,燒毀有價值的裝置。

    4、員工未經企業許可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企業交辦的工作任務完成,經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 企業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可以通知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

    5、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也可以解雇該員工。

    僱傭合同。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不能作為終止無限期勞動合同的依據。

    6、勞動者因自身疾病或者非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履行原有工作或者企業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可以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無限期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7、員工不能按崗位職責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不能勝任本崗位,經培訓或調動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企業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向員工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許多其他情況可以終止僱傭合同。 如:企業重組、因經營困難而裁員、經營方式調整等。

    同理,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必要的休息時間、發放休假福利、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等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情形,員工也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干情形,供參考。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畢習的手。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用人單位還沒決定提出問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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