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雇員的僱傭合同嗎? 60

發布 職場 2024-04-25
1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仍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評估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其自身要求的時期。

    試用期內,雙方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對此不予補償。

    這意味著您可以在試用期內自行辭職,無論之前簽署的協議如何。

    不合適的想法並沒有錯。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徵,每個公司也有自己的企業文化,所以換乙個不合適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下面是乙個非常簡單的示例:

    一家公司一直在用欺詐手段來維持利潤,所以如果乙個非常嚴肅的人來了,裡面的人會認為他不合適; 同樣,如果乙個公司裡大部分的人都在做實事,也會覺得來混蛋公司不合適。

    所以沒有必要糾結於它,如果它不合適,就找到下乙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這是不對的,在試用期之前,一般有3-7天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如果你被裁掉了,那麼就沒有工資了,這些天會進入試用期的程式,試用期是有工資的,很明顯他們這樣做是違反勞動法的, 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作為弱勢群體到當地勞動部門或法律援助部門尋求幫助,相信會得到滿意的答覆。再說一遍,他們這樣做是完全錯誤的,而你們公司的這個HR經理似乎相當失敗,甚至與員工發生了勞資糾紛,這是人力最不成功的表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合同可以無償終止。

    但是,必須支付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公司可以在適用期限內終止合同,但必須有明確的理由。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發現您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資格,雇主可以終止僱傭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在試用期內,雙方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繳納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仍在試用期的勞動者,不願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過後不符合用人單位用工條件的,也可以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遣散費。

    1. 公司解雇和員工辭職有區別嗎?

    一些; 1.如您因個人原因自願辭職,本案本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補償或補償。

    2.公司解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補償金。

    勞動者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在試用期內,雙方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如果雇主先違約,例如:

    勞動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並承擔部分法律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如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員工落實連帶刑事責任的具體工作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誰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各項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是的。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等的,可以解雇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對於試用期的員工來說,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也讓很多朋友對此感到非常疑惑,其實要知道,在試用期內,除非員工有一些特殊情況,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一旦相應的勞動合同終止,那麼我們就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不會受到任何損害。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用人單位不能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合同,除非證明我們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在工作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對他工作的雇主有巨大的影響,那麼雇主可以有權終止勞動。

    因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相應的勞動合同,除非發生上述情況,否則在試用期內不能解除勞動者,企業必須站在合理合法的視角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讓勞動者自覺遵守相應公司的規章制度, 只有這樣,公司才能發展得更好。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向英的勞動合同,一旦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對向英的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將受到鉅額處罰,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知道的。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您好,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試用期內,如員工不具備崗位資格或發現申請材料有欺詐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公司可隨時停止試用並解雇。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除非員工在試用期內違反公司規定,否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不。 除非員工在試用期內犯了導致公司損失的錯誤,或者他們不夠稱職,否則不會被解雇。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試用期內的員工。 雇主可以隨時終止與雇員的僱傭合同,但只需提前三天通知。

    否則,他只需要再支付三天的工資,就可以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但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

    否則,您將需要額外支付三天的工資。

    如果您想以員工身份離職,您還必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報告。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款:“非因工傷而生病或者受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

    第40條第2款:“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勞動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要求”。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無需支付終止僱傭合同的遣散費。

    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資格就業”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求職者明確披露求職者所處的位置存在哪些情況或條件,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企業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任意解除合同。 如公司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持相關有效證據向有關部門申訴並獲得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因經濟裁員等重大變化而解雇試用期員工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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