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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的正當辯護是乙個美麗的詞。 它給了我們無限的宣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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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刑法也沒有改變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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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城市戶口改為農業戶口有什麼特點?
所謂正當抗辯,是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況,因為這種權利是公共當局賦予私人使用的權利,只能由公共當局使用。
那麼他的限制是非常嚴格和明顯的。
最基本的是,私人補救措施不再可能。
所以就問題而言,總務處處長已經讓兩位同事把A拉出來了,就實際情況而言,誰強誰弱是很清楚的。
在最壞的情況下,總務處處長離開現場也是非常容易的,她別無選擇,她選擇了上去打架。
這種情況絕對不是正當的自衛。
在這種情況下,總務總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不是其他因素,肯定會在實踐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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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防衛”,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過度防衛有兩個特點:第一,在客觀上表現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 2. 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看來,甲的傷勢不應與重大損害相同,而輕傷則無須負刑事責任。 所以不能使用過度防禦這個詞。
看你的描述,很難判斷是否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總務處長在避免A受傷時不小心傷害了A,那麼總務處處長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總務處長正在與A打架,那麼他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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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第一步是澄清正當防衛和過度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為制止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所謂過度正當防衛,是指制止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違法犯罪人造成重大傷害的性行為。 “不超過必要限度”是指停止不法行為的狀態受到限制,違法行為的狀態已經完成,危險狀態已經消除。
例如,如果某人持刀搶劫,被搶劫人出於自衛而反抗,將搶劫人撞倒並拿走他手中的刀,並刺傷搶劫人,搶劫人的違法行為已經停止,違法侵權的狀態和危險已經結束, 停止行為造成的損害已經結束,“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你在這裡說的情境,給人的感覺更像是乙個女人因為一些小事和別人發生爭執或者爭執,在這個過程中有撕裂、有人抓傷或流鼻血等等,並沒有上公升到防禦的程度, 而對於甲的輕傷,可以通過調解解決,比如醫療費用的賠償、糾紛的合理解決等,不能說是過度防衛。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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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合法的自衛,而不是過度的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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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正當的自衛; 過度防衛的概念我就不多說了,我們舉個例子,乙個人偷了你的錢包,為了找回錢包,你撿起地上的一塊石頭扔向對方的頭部,石頭砸中對方的頭部,造成重傷(死亡),算是過度防衛(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而且打腿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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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乙能否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當時的情況,如果情緒無法控制,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不幸將A確定為過度防偽,則一般CDE不承擔責任。
其次,這取決於學校的管理,比如A進入學校的問題,但由於大學是乙個開放的地方,如果不是宿舍樓,學校可能不負責。
第三,家庭B在賠償後不可能向學校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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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還好,沒捅死人還好。
我個人認為,沒有愛情的婚姻並不一定是不幸福的。 我現在25歲,回想起父母的時代,有多少人談過戀愛,也許只是巧合,或者是兩個大人的相親(也就是現在的相親),兩人結婚生子,一直到現在都是乙個完美的家庭。 愛情與婚姻的關係我個人認為,愛情與婚姻的關係不是很大。 >>>More
其實很多人在結束了婚姻的束縛後,會過上更好的生活,也有很多人在結束了婚姻的束縛後,生活比以前差了很多,其實我覺得沒有婚姻的束縛,不一定非要活得非常非常好,相反, 有些人因為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結果也不同,但在我看來,沒有人在婚姻的束縛之後更容易出類拔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