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二審敗訴,最好是抗議或要求再審

發布 社會 2024-04-11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案件二審後,當事人不得提出抗訴或再審請求,法律不賦予當事人此類權利。

    檢察院的上訴屬於檢察院的職權範圍。 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啟動再審程式。

    當事人請求再審,經法院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進入司法程式。

    再審和再審的概念不同,再審是在已經生效的法律案件中進行的; 再審是指二審案件認定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存在問題,或者發回另一院再審,案件本身尚未生效,法律效力不同的案件。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提出抗訴,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檢察機關的上訴和再審申請進展緩慢,各有優缺點。 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反訴,只要提出,審判機關就必須受理,審理速度比較快,但當事人提出抗訴後,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反訴。 再審申請直接向審判機關提出,審理速度比較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當然,抗議還不如抗議,這必然會導致重審,而請求重審需要法院決定是否啟動。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二審敗訴的,只能申請再審或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如果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必須重新審理案件,而且必須重新審理。 當事方投訴時,情況不一定如此。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它應該被稱為上訴,這是乙個用詞不當。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您可以上訴,重審次數沒有限制,只要符合要求即可: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捏造的;

    (四)對原判、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未進行辯論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取審判所需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調取,人民法院不調查調取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

    法律。 有乙個真正的錯誤;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不對;

    (八)審判組織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能力人未由法定人代理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其訴訟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

    (十一)未經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要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有審判員在場的情形。

    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案件仍敗訴,再審維持原二審判決,再審維持原二審判決,則二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就法律而言,再審的次數沒有限制,但已經再審的案件很難申請再審。 在實踐中,法院是否會受理案件是乙個問題。 就訴訟程式而言,再審程式不是普通的強制性程式,它只是對錯誤判決的補救措施,是有條件的、有限的,不應該是無休止的,否則,無休止的訴訟只會無謂地增加訴訟成本。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對依照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並按照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1、抗議物件不同,2)抗議的權威不同,3)受理抗議的審判機關不同,4)抗議的時限不同,5)抗議效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寬闕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抗訴決定的,應當製作反訴書。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指定專人出庭。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相對而言,它更加困難和繁瑣。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必須提交民事起訴書。 向與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的,必須提交申請抗訴的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 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書面申請和生效法律文書,經人民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商定,決定是否再審,在此期間,判決、裁定的執行不得停止。

    再審和抗議的區別:

    1.抗議的物件不同。

    第二審上訴的物件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再審上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抗議的權力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一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 可以看出,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第二審反訴,而無權提出再審反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反訴,而無權提出第二審反訴。

    延伸資料:再審和反訴有什麼區別?

    1.抗議的物件不同。

    2.抗議的權力不同。

    (三)受理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4.抗議的時限不同。

    5.抗議的效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決定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文書。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檢察院只能對判決提出一次抗訴,因為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每一起案件都應當受理。 如果有任何希望和需要了解案件事實,建議諮詢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文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各級地方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同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文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就審判人員在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審判程式中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案件已經重審,再審仍然敗訴,目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有點困難。 申請抗訴或者提出抗訴建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 但是,通過再審已經很困難,通過抗議改變原來的判決或裁定就更難了。

    不能提供充分證據或者確實存在法律錯誤的,檢察院基本可以不抗訴。 根據規定,檢察院不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未限期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明顯有誤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物件不同:二審上訴的物件是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而再審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已經生效的判決,也有兩審終審判決。 2.抗議機構不同:

    第二審上訴機關為原審上訴法院同級檢察院,再審上訴機關為原審法院以上一級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 3.受理抗訴機關不同:受理第二審抗訴機關為上一級檢察院上訴院,受理再審抗訴機關為與上訴檢察院同級法院。

    4.提出抗訴的期限不同:第二審上訴有法定期限(10日和5日),而法律沒有規定再審反訴的期限,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確實有誤,無論是在執行判決還是裁定中。 或在執行完成後,可以提出抗議。

    5、效力不同:二審上訴必然導致一審判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 抗議的作用和後果是不同的:

    第二審程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移交人民檢察院認為錯誤的判決; 審判結果可以撤銷或者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也可以維持原判。 再審程式中抗訴的主要目的是實事求是,糾正錯誤,糾正已經移交執行的錯誤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員對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五日以內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的請求之日起5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答覆請求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對判決提出上訴和起訴反訴的期限為10日,對裁定提出上訴和起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收到判決、裁定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二審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均為終審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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