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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式和工傷賠償。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各省的薪酬標準不同。 根據殘疾程度,獲得的賠償是不一樣的。 主要補償是:
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補貼、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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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你的問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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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保險實踐中,一般理解為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工傷,統稱為“舊工傷”。事實上,這種理解是有偏見的。 筆者認為,正是這一術語導致了工傷“新”與“舊”的劃分,進而引發了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
“舊工傷”的規範性定義應為“未列入工傷保險池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而且在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後,由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發生後不能從工傷保險**中獲得相關福利的人員**,可稱為“舊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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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12月3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前,工傷可稱為舊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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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申報工資計算,正常單位應申報應繳工資(扣除稅前),申報工資高於300%的,按30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向本單位全體職工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工傷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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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應該屬於。 工傷事故又稱勞動事故,分為廣義和狹義。 從狹義上講,工傷事故是指勞動者、職工和職工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的突發人身傷害; 此外,廣義的職業事故還包括職業病。 >>>More
工傷帶薪年假。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工傷員工享受停工期停薪待遇,不影響年假,享受年假待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