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後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合同中,任何其他所謂的資訊函都不能代替合同。
2、試用期規定: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為1個月,合同期為2年,試用期為2個月,合同期為3年以上(含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如果單位的試用期超過3個月,相應的合同期必須為3年或以上或沒有固定期限,否則單位將違反法律。
3、試用期內,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資,試用期內工資不低於合同工資的80%,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含個人社保繳費),試用期內繳納社保金。
基於以上三點,單位本身存在違法行為:一是勞動合同未簽訂超過30天且不滿一年的,單位需從第二個月起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二是試用期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符,必須寫進合同中; 三是試用期滿時工資不減半,屬於單位違法行為。
維權方式:在勞動仲裁中,記得收集證據,包括就業記錄、工作記錄、工資支付等(特別是試用期內扣發工資超過30天的),可以從第二個月起要求額外加倍工資,並在試用期內補足社保等權益。
-
簽署乙份資訊表格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於你提到的幾個問題,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
-
該資訊表也具有合同約束力。 具體來說,資訊表的內容在試用期內是否不合格並繼續保留? 另外,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應主動與你續約,不續約的,就應該辭退。
除特殊工種外,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辭職信最好提前乙個月提交,提前乙個月辭職,公司不能扣你的工資。
-
法律分析:沒有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規定試用期,沒有確定試用期,而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那麼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拆漏洞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限期旅行、烘乾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僱傭合同期限內不知情的情況。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1.試用期內不簽訂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受僱後乙個月內簽訂,用人單位未簽乙個月以上的,為違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工資雙倍,期間由勞動者滿乙個月之日起至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More
首先,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有1至3個月的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回事,這種說法完全是勞務派遣公司愚弄員工。 >>>More
相信在螢幕前的你們大多都是已經進入社會的職場人士,那麼剛進入社會的時候,會不會面臨找工作這樣的很多問題呢? 這個時候,我們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因為我們從未接觸過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社會聯絡,所以我們會踩到很多陷阱。 有朋友問,試用期內能不能和公司簽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