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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規定的展示;
《婚姻法》是關於夫妻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列舉性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其次,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討論戶名是女方的11萬存摺,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意見。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對法律的分析如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收到了“女方名下11萬元存摺”,這顯然是岳父岳母送的禮物。
1。婚後,夫妻之間沒有關於歸還各自財產的書面協議。 那麼可以說,婚後所得的財物,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關於婚姻財產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2。雖然戶名是女方,但並不意味著贈與符合“下列情形第十八條,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有一方夫妻的財產'第三項規定。
那麼根據《婚姻法》第17條,它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在婚姻期間,妻子的工資卡上是同時顯示兩個名字,還是只顯示妻子的名字? 工資卡上的工資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同樣,戶口姓為女方的11萬存摺,也應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父母給女兒錢是一種民間習俗或習俗,女兒和女婿擁有所有權。
第三,由於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發生離婚,丈夫可以在存摺中索取一般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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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份禮物,有乙個明確的物件,那就是你的妻子,她是她父母的女兒。 所以這筆錢是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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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只要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存款、不動產、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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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婚後,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包括錢。 家具。 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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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摺中屬於婚姻存摺的財產,屬於婚姻存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注:如果婚姻存摺中有一部分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雖然是在婚後存入存摺的,但也是婚前財產,所以只有婚姻存摺中的財產才算是共同財產,應根據財產的性質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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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婚後將婚前財產轉移到存摺上不是共同財產。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婚後將婚前財產轉移到存摺上不是共同財產。
第一。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存摺為個人財產。
其次,婚前個人存款不是婚後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僅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前關係的延續或轉移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所得; 經營、投資、(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補償,(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歸還給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不是一卡,而是三卡,如果我開一本新的存摺,一起轉,結婚後存摺就完了,會不會成為共同財產?
這是可能的,所以你需要寫乙份雙方都可以簽署的協議。
還有其他辦法嗎? 這三張牌都是我自己的。
或者你可以做財產公證。
而我今天才拿到證書,明天去做,會不會成為共同財產?
如何做到公平? 當務之急是律師寫乙份公證書,然後簽字並提交給當地公證處。
太麻煩了。 難道就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是的,所以簽署協議更方便。
如果你願意,我可以幫你修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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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的以下財產不被視為共同財產: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依法應當由一方當事人擁有的其他財產,如一方當事人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破產和解費等。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第4類滾香)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應當返還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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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存款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因此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一起旅行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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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財產的存摺是否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摺中屬於婚姻存摺的財產,屬於婚姻存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注:如果婚姻存摺中有一部分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雖然是在婚後存入存摺的,但也是婚前財產,所以只有婚姻存摺中的財產才算是共同財產,應根據財產的性質進行分割。
二、財產特徵 首先,雙方同意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廣。 雙方同意,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取得的財產。 對財產型別也沒有限制。
除《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獲得的財產和財產權; 二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沒有明確的時間定義,即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是婚前或婚後,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的一塊重新約定財產, 並且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協議形式的多樣性。 即約定為單獨擁有、共同擁有、部分單獨擁有和部分共同擁有; 第四,合同的優先權。 在這裡,國內法也對夫妻財產的協議採用了合同優先原則。
也就是說,有合同,沒有合同。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圖; 五是約定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也就是說,如果財產被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則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改變。 如果男女雙方都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雙方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為了更好地保障雙方的權益,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任何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都需要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而當雙方有感情問題,想要辦理離婚手續時,也要平分共同財產。
房東您好,《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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