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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白單,是指行為人為逃避監管、逃稅,開具、索取不符合正式憑證要求的發票和收付憑證的欺詐手段。 主要技術有:
1、製作白紙條,即以個人或單位的名義,在白紙上寫上證明收支或收貨交貨的文字,作為發票作為憑證原件。
2. 用收據代替發票。
這種方式常用於偷稅逃稅,一些個人和私人業主在以個人身份面對消費者時,只開具收據來證明這種經濟業務的發生,而不開具發票,以避免因稅務機關的檢查而逃稅。
3、不要按發票中規定的用途使用發票,如用零售、批發商業發票代替餐飲服務業發票。
4、未按發票要求開具發票。
例如,專用財務印章沒有加蓋,相關人員沒有簽字。
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使用"白色條紋"會計核算的案例很多,有的單位購貨、支付勞務費,沒有取得正式發票,而是用收據或手寫的白紙條記入賬目; 有的單位和個人以某種藉口向單位借用現金或銀行存款,但由於種種原因,錢花光了,沒有正式發票,為了彌補手頭現金或銀行存款的不足,大多不符合金融制度的規定"白色條紋"(例如,業務經理寫了一張紙說明,有的甚至搬運人員不簽字,會計人員做了解釋等)"白色條紋"公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查和檢查。 例如,一些單位為員工做更多的事情"好處"經辦人以向某公司支付勞務費2萬元的名義拿出現金,直接發放給員工,但未向另一家公司取得勞務費發票,而是出具了對賬單並加蓋總經理辦公室印章並記入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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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的內容也要完整,最好是用統一的會計格式填寫,多一點,還必須是公司內部人員的借款,這樣才能列入其他應收賬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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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條目是指使用白條報銷費用。
如果屬於借款性質,則沒有問題,因為它包含在其他應收款的會計核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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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可用於企業交易,如貸款、墊款等。 如果涉及費用,則必須在支付稅款之前出示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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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的入境條件:
1.成本是合法和真實的。 所謂合法性,是指花在白條費上,不得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 所謂真相,就是要堅決制止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
2、成本與生產經營有關。 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如應由納稅人個人支付的生活費、應由個人承擔的業務招待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3、符合相關扣除標準。 稅法明確規定了相關費用的扣除標準。 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商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準,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支出。
4.費用本身不具備“經營活動”的特徵。 白條費用中發生的專案不涉及貨物的購銷、商務服務的提供或接受等,不具備經營活動的特點,否則必須按照規定取得發票。
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白條入境的處罰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商品買賣、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貨物買賣、提供服務或者接受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貨物、提供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將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貨物、接受服務、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獲取發票時,無法要求更改產品名稱和金額。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與所取得的收入有關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正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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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成本是合法的、真實的; 費用與生產經營有關; 遵守相關扣除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列印、採購、開具、購置、保管、登出等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貨物、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貨物買賣、提供服務或者接受等經營活動中發出和接收的收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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