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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主要取決於您的協議內容。
即使你違反了合同,也取決於違約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如果協議中沒有直接約定你與房東簽訂合同時需要支付代理費,那麼你現在違約就不用支付代理費,最多賠償損失,但代理的損失不能像代理費那麼多。
另外,即使協議中約定違約需要支付全部中介費用,我個人認為這個協議不合理,如果對方起訴,可以適當減少法院的違約金金額。
因此,如果代理人起訴,您將不必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您可能需要支付一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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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接業務,其工作的中介機構統一接受,並與客戶簽訂書面的中介服務合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2)中介服務專案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費金額、付款方式和時間;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根據合同規定,未經允許,您不能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那麼您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因此您應該支付代理費,否則中介機構將對您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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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已經與代理商簽訂了合同,並支付了要收取的金額。 而合同現在掌握在中間人手中,如果你不付錢,他可以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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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裡有明確的人數,必須算是違約,但可以和房東協商加租什麼的,規定死了,人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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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責任可以採取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或損失賠償的形式。 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4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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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是指違反合同義務,也稱為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裡的合同債務不僅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還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以及當事人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必須遵守的義務。 違約的法律後果是:
1、債務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無論是否歸責於債務人,但免除債務人實際履行的責任; 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此外,失信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因債務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債務人實際履約責任,但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債務人因債務人原因一時無法履行的,債務人應當履行原債務,並在未履行原因明確後承擔違約責任。 4、因債務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債務人對不能履行的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能夠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同時承擔違約責任; 債權人部分履行未達到合同目的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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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是指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事項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 違約混亂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民法典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就沒有違約責任。
根據違約時間,違約一般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可分為不履約、不遵守約定履約等違約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履約可分為延遲履約、質量欠佳履約、履約不完整。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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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未按照約定偏離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充分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僱傭協議也是一種合同,當然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被視為違約,如果寫著你要支付多少違約金,你必須支付,如果沒有寫出來,你就不必支付。 其實說實話,單位一般不會管你,如果你不把任何相關檔案留在單位,就走吧,不要怕。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如果合同已經雙方簽訂,沒有其他外部因素,一方表示合同無效,則視為違約,違約責任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雙方約定。 >>>More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通知義務和法定形式的規定,不應簡單理解為勞動者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和單方面解除勞動的權利。 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合同雙方應當遵守的主要合同義務,陳某在合同期內依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但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約的,他當然要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