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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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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止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勞動合同期滿; (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 工傷後你沒有得到應有的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因工作殘疾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7級傷殘12個月工資,8級傷殘10個月工資,9級傷殘8個月工資,10級傷殘6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
3、用人單位經傷殘評估後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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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工傷發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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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能在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公司違法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學校滾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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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於工作崗位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疑似有職業病的;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工作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正在診斷、醫學觀察的;(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受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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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的,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如下:
1、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不能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在工傷期間期滿的,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工傷結束。
工傷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與本單位名譽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因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緊張或首次搶救後勞動力全部喪失而突發疾病死亡;
5、因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從事救援、救災、救援等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的活動;
7、因公致殘或者因戰爭致殘的傷殘軍人,從專業康復到企業工作後受傷的;
8、外出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失蹤,或因突發疾病死亡或首次搶救後失去勞動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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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因過失解雇勞動者的情況除外。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賠償中沒有營養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醫療費和工傷費用; (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商家無權扣減!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6年)規定,職工因日常生產、工作或者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造成工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認定為工傷。 >>>More